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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介入使委托人免于承担巨额债务的还款责任

  • 债权债务
  • (2019)粤0507民初24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蔡飙律师
向法院细致分析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并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并未届满,原告无权要求委托人提前还款。法院采纳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委托人免于承担巨额债务的还款责任。

案件详情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507民初2449号

    原告:余XX,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东街路2横XX之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X,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中信海滨花园西区30幢202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飙,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中信海滨花园西区30幢202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飙,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广东XX律师。

    原告余XX与被告黄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梅XX,被告黄X、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飙、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X、郑XX立即共同向原告淸偿借款人民币8,500,000元(捌佰伍拾万元);2.判令被告黄X、郑XX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黄X、郑XX向原告偿还前期律师费130,000元;4.判令被告黄X、郑XX向原告偿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5,000元;5.判令被告黄X、郑X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黄X是朋友关系,被告黄X经常对外称其具有强大的家族关系,并称其家族成员在本地的政界、商界具有一定影响力。2018年年初,被告黄X因生意项目所需,以月利率3%的标准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据被告黄X的妾求,以转账、现金、向被告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向被告黄X交付借款,期间部分短期借款到期后续期为长期借款。至2019年6月,形成了2018年9月1日110万、2018年10月20日203万、2019年1月10日300万、2019年1月28日100万、2019年4月15日120万、2019年5月4日110万六笔长期借款(均有借条),以及2019年4月18日20万、2019年4月25日50万、2019年5月28日30万、2019年6月8日10万四笔短氈借款,合计人民币1053万元(壹仟零伍拾巻万)。

    被告黄X原先尚能按时付息,但2019年6月开始,被告黄X称由于部分项目出事,开始停止付息,更无力偿还部分到期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黄X、郑XX追讨,均无果。2019#8月31日,原告夫妻与二被告夫妻当面进行对账,被告郑XX多次表示承认该借款并承诺付还。由于被告黄X不断要求扣减全部已经支付的利息,基于双方的交情,且考虑到二被告确实处于困难时期,,京吿夫妇决定扶持朋友一把,最终同意对欠款1053万元减免为850万元,并定于2021年2月30日前全部归还,并由被告黄X签署新借条.司时销毁了原本的六张旧借条。

    2019年9月后,二被告的经济情况更加恶化,原告遂向二被告催讨,不料二被告开始就所欠款项炮制各种托词,原告多次交涉,但是被告的态度却越发恶劣,最后索性款账。

    原告认为,被告黄X欠款事实毫无争议,双方在前后进行了39次对账,更是形成了六张日信条和2019年8月31日的汇总借条,被告黄X亦承诺在2021年2月30日前还清。现被告已经用赖账行为明确表示其必然违约的态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欠款。被告郑XX作为被告黄X的丈夫,且多次明确表示会偿还该笔债务,故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各第三人是被告黄X的指定收款人,与本案的审理结杲存在利害关系,应参与本案诉讼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余XX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查询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850万借条、2019年8月31日两份录音、录音文字整理版,证明被告原本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53万元,二被告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郑XX承诺一起偿还。由于被告黄X多次强硬要求在欠款中扣减已支付的利息,最终原告夫妇司意减免200万元,被告黄X遂签署850万借条,并销毁6张旧借条;

    3.微信对账表、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证明案涉借款的形成过程,原告和被告黄X进行了38次貝茂,至2019年6月形成了6笔长期借款、4笔短期借款;

    4.利息支付表、支付宝电子回単,证明6笔长期借款的形成过程中,被告黄X在各个时间段根据每笔借款金额的付息情况;

    5.XX银行流水、建设银行流水,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根据被告黄X的要求,通迂转账、取现金、向指定第三人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

    6.2019年10月12日录音、2019年10月16日录音、录音文字整理版,证明二被告开始就所欠款款项炮制各會三走.原告多次交涉,但二被告的态度却越发恶劣,最后索性赖账;

    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M本案委托广东XX律师作为代理人,产生律师费人灵千13万元;

    8.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条裒、发票,证明原告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委托保险公司开具保函.=生保费1.5万元;

    9.公证书2份,证明涉案借款的形成过程•泉告和被告黄X进行了38次对账,至2019年6月形成了6笔长篡借菽、」笔短期借款;

    10.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文字整理稿,

    11.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文字整理稿(公证书以外),

    证据10-11,证明:1.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空司多次向黄X出借资金,且经常通过大额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双方经常通过微信确认收款及对账;2.被告一家与原告一家非常熟悉,弟植灿知晓原告与黄X之间的借贷情况,并实际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黄X、郑XX庭前无提交证据及书面答拜,当庭辩称:一、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原告对被告没有主张即期还款的债权请求权:1.被告享有期限利益,原告在约定期辰届满前,没有主张到期债权的请求权;2.原告在约定期限未届满前催讨,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有权拒绝原告要求提前还款的违约要求.二、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1053万元或850万元的或有债务.1.原告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事实;被答辩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却拥有上千万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不合常理,恳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宰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对本案借贷的真实情况予以审查。原告证明双方实际债务总额的事实无法拌除合理怀疑;2.原、被告之间的真实债务情况应由双方进行核对礁认;3.确认850万元债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

    表示。由于双方均未对实际欠款总彖进行过任何对账结算,被告从不认为结欠原告1053万债务,借条是在原告的威逼、引导下,基于压力才礁认850万的。该确久行为违背被告的真实意思,依法没有法律效力。如杲经双方核算后,实际债务低于1053万元,尤其在现有原告自认证据已足于证明被告收讫的原告出借款总额远远低于1053万元的情况下,XXX于被告错误意思表示所确定的850万债务,不仅证据不充分,而且对被告而言显失公平。三、郑XX依法无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1.案涉债务为黄X的个人债务;原告及黄X均确认,郑XX在黄X负债的过程中并不知情,故郑XX对黄X债务不具备共债的法定要素;而在黄X签署借条的过程中,郑XX亦没有主动要求承担还款义务,原告也没有明确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郑XX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礁认。故郑XX对黄X债务不具备共签的法定要素。而即便黄X差与原告之间确定还存在借款,如此巨额的借款,原告不仅无法证明其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赤: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甚至还在录音中确认其明知该笔借款被黄X独立用于其他郑XX不知情的用途之中。故此,借条是黄X个人债务,因借条的形成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法定条件,借款用途亦非使用于夫妻共司生活,郑XX虽为配偶,亦无需为黄X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与郑XX之间并未就其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无论黄X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如何,郑XX对黄X的个人债务均无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清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XX提供的《借条》上载明内容妄示:“今向余XX借到人民币(小写)¥XXX(大写)捌佰伍拾万零仟零佰零元零角零分。该欠款定于2021年2月30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空白)%支付违约金,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事宜:期间有还款再做单确认”、“转账方式:(2018-2019年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现金)”、.欠款人签字:欠款单位名称盖章:(空白)”、身份证号:(空白)联系电话:(空白)”“担保人:(空白)出纳:(空白)批准人:(空白)”、“借款日期:2019年8月31日”、“注:背面有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并签名确认”《借条》背面二我明内容显示:“债务人必读:如债务人逾期不还,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请在借款之前仔细阅读此条款,交昜产生就代表默认此条款”。被告黄X在欠款人签字一栏签名。

    被告黄X当庭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陈述是在原告反复说服下签署的,签署《借条》后没有立又与公安机关报案,直至2019年9月27日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余XX提交有《借条》:微信对账表、微信对账聊天记录、XX银行流水、建设银行流水等证搓证明其主张,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余XX与技告黄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涉案《借条》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2月30日前全部归还,现实中不存在2月30日的具体日期,可推断系双方之间约定日寒兵间的笔误,原约定应为2021年2月底,即应为2021年2月28日,即使仅就原、被告双方约定的2021年2月的时间点来确定的话,现亦尚未到期..鉴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余XX要求被告黄X付还相关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及基于该债权基础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315元,由原告余XX负担(原告余XX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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