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工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
被告:白XX,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杨光雄,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纪X,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