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熊X、卢X与黄X谈话“黄X死亡”案——法院判决熊X、卢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
  • (2022)豫 1523 民初 603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开辉律师
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正常交流谈话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谈话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

案件详情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4日下午5点许,从苏河矿XX买渣土的车辆路经新县XXxx乡道,途径卢X、熊X家门口。卢X认为家门口的花台被过往的运输渣土的车辆撞坏,遂拦截过往运输渣土的车辆,第一次拦停初步协商后将年辆放行,后又第二次拦截过往渣土车,导致渣土车辆及过往车辆均无法正常行驶,造成交通堵塞。熊X见状遂报警。期间,自称是苏河矿XX的陈X,电话联系黄X至现场处理车辆拦截事宜,熊X与黄X交谈期间,黄X突然倒地死亡。随后黄X被其家人开车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X家属以由于熊X说话语气比较重,后发生口头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导致黄X死亡,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卢X无任何资质拦车的过错,熊X和黄X争吵的过错,导致黄X死亡。黄X家属起诉到新县人民法院要求熊X、卢X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1、卢X、熊X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卢X的拦车行为及熊X、黄X之间的交谈与黄X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从新县公安局苏河派出所对现场司机的询问笔录上看出,卢X只是有拦车行为,并未与黄X正面接触,熊X只是和黄X有短暂的语言交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且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故卢X、熊X没有对黄X实施加害的侵权行为。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黄X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其次,黄X身患尿毒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肝功能异常、周围神经病、肌红蛋白异常、血小板减少、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等多种疾病。黄X倒地后因冠心病、脑血管意外猝死。虽从其死亡时间上看,被告卢X的拦车行为及被告熊X、黄X之间的交谈与黄X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二被告的行为不会造成黄X的死亡的结果,黄X的实际死亡原因为自身多种重大疾病而意外猝死。因此二被告的行为与黄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三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黄Xx、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张X、黄Xx、黄Xx负担。


  • 2022-08-23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