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号:(2023)苏0321民初9043号、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
被告:李X
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形式多次向被告转账共计 43500 元。2023 年 1 月 31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借到出借人人民币 49500 元,借款人承诺于 2023 年 4 月 31 日偿还全部的借款本息,借款期间的月利息为_%。如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借款人应承担因逾期偿还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本借条所载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地址、联系电话,为各方的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如送达不到视为已送达”。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本金为 43500 元,原被告在写借条时将利息6000 元一并写进去了。
案件结果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陈述等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 43500 元的事实,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 6000 元,虽然属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但该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以借款本金 43500 元为基数,出借时间自 2022 年 7 月 20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为 3487 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3487 元。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 5000 元,因借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原告亦向法庭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此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依法缺席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X借款本金 43500 元及利息 3487 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X律师费 5000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