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深圳市。
原告蓝X,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水生,广东XX律师。
被告莫XX,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罗定市。
被告程XX,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
被告彭XX,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罗定市。
被告陈XX,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化州市。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莫X,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
第三人邓XX,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莫X,系邓XX丈夫,本案第三人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蓝X诉被告莫XX、程XX、彭XX、陈XX、第三人莫X、邓XX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蓝X于2014年11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蓝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张XX、蓝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梁XX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