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XX,组织机构代码:685XXXX4200-2。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市平江区美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江新城XX。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平江区美地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
书 记 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