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赵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意见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