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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赵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3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加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加伍,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赵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意见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潘XX


  • 2014-04-18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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