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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石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浮蛟民初字第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子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吴子金,江西XX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住江西省浮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与被告石某某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彭XX



代书记员 许XX


  • 2015-03-09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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