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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沧民初字第12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国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王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被告张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被告张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杜国江


审 判 员  沈景友


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



书 记 员  董 雪


  • 2015-07-29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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