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4)新民特字第13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国强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祝龙田路2栋厂房XX)1楼A,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人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XX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7日,票号为309XXXX24622277,出票人为河北XX公司,收款人为青州市XX厂,出票人账号为57×××86,出票金额伍万元整,付款行为兴业XX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乔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2-19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