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正面回答了这位关心此事的当事人心中所困惑的问题,这类问题实际上潜在着更广泛的关注点,即在不属于
劳动合同范畴内的雇佣环境下,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受到伤害,其所在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用特定法律规则的阐释性司法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受雇人为完成雇主委派的任务而遭遇
人身损害,那么作为雇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雇佣关系之外的诸如第三方等因素导致该雇员遭受身体创伤,雇员既有权请求责任人(第三方)进行赔偿,同时亦可请求雇主担负赔偿责任。
当雇主先行对受害者作出赔偿之后,仍可依法向导致受害者
伤残的第三方向追偿。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如雇员在履行其雇佣职责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损的害,若发包人或者分包人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其接受的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并无合法资质或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他们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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