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贵州
工伤补偿额度规范要求,凡被评定为一级
伤残者,可领取自己薪资数额的27个月作为伤残补贴;
同样地,二级伤残者可以获得自身
工资额的25个月的补偿;
三级伤残者则能够获取自身工资额的23个月左右的补偿金以此类推。
此外,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士所能享受的伤残补贴也有所区别。
一级伤残人士可享受24个月的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人士能享受到22个月的个人工资补偿,而三级伤残人士则为20个月的个人工资补偿,四级伤残人士则是18个月的个人工资补偿。
在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人士可以获取90%的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人士可以得到85%的个人工资补偿,而三级伤残人士则会拿到80%的个人工资,而四级伤残人士享受的则是75%的个人工资补偿。
此外,贵州省内对于五级和
六级伤残人士有特
定金额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
五级伤残人士的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个人工资,而六级伤残人士可以得到14个月的个人工资补偿。
同时,这部分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其工资的70%以及60%发放。
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他们在五级与
六级工伤情况下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另外,对于七级至
十级伤残人士,其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以及6个月的个人工资补偿。
除此之外,各级伤残人士还享有
医疗保险以及伤残就业保障等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