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时,关于共有房产的处置问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首要的原则是,在双方达成明确共识后进行自主安排,若无法达成一致,应当交由当地法院依照复杂的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2、对于任何一个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按照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均等分割,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其他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3、如果存在一些不宜单独分割或者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根据双方所持有的住房面积和实际情况,以及对照顾女性或者无过失方等原则来决定某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4、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某一方所有,当另一方因
婚姻破裂导致失去现有栖身之所并提出暂时居住请求时,如查明事实确有必要,可以允许其居住,但是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