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医学协会通常是对
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权威机构。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设立之规定,各省市的设区市级地方医学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协会,有责任承担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任。
而在省级区域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第二次的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