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使用经过伪造手段制造的信用卡,以及利用虚假
身份证明文件获取到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使用已经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故意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则,进行过度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及时还款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后仍然未能按时偿还
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如果涉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若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就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行为,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
(二)欺骗他人获得其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
(三)通过窃取、收购、欺诈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设备进行使用的行为;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