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第一及第二款明确规定,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无论是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还是由多个创作者联合撰写的合著作品,均以创作者在世直至其抵御之年满整整五十年时止,确切地说,即截止至作者生命终止之后第五十个自然年内的12月31日为止;
若涉及到合著作品,则以最终离世的那位创作者的死亡日期为界限,自该日期起,同样享有五十年的著作
版权保护期限。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由法人或其他非法人机构以及其聘用的工作人员所撰写的作品,包括著作权中除署名权限外的各项权利在内,都将由相关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所有,此类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定为长达五十年。
对于另外一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的,诸如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各种涉及人身权益的著作权,则应当不受任何时间上的约束和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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