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获得并不要求预先申请,只须在开发完成之后便可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无论已否公开发表,凡属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研发的软件均依法享有
著作权;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所编写的软件,若首先在我国境内发布发行,则同样可根据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对于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所开发的软件,依据该软件开发中所归属的国家或个人常居所在地国与我国所签署的协议内容以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条例的保护。
同时,第七条中的第一项条款中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主体可向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登记。
对于登记机构所发放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将被视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