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不实际出资能否参与分红

最新修订 | 2024-05-05
635浏览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律师解析
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依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及相关规定完成设立程序。
在此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或投资人无需提前全额履行出资义务,只需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到期前将出资款项全部注入企业即可。
因此,即便在企业成立之初,部分股东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他们仍然有权分享企业的盈利成果。
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依法享有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收益的权益。
在股东资格被正式确认之后,他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并非必须建立在实际缴纳出资的基础之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公司设立案件·推荐文章

连云港134****148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56****646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8****650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问题没解答? 12545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实际出资能否参与分红
一键咨询
  • 154****03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5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3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4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4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4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2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3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7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1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2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7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0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8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2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6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2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6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6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7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5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5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1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5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0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0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3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3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0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8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7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5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5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8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181****478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34****282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4****150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讼参与人实际都有哪些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行政再审出现新事实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人民法院对于经由再审程序审理后发现的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通过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来修正错误;
其次,也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并将该案发回至做出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和判断。
2.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因应回避而未能回避的;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审理但未经公开审理便作出判决的;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且当事人未出席而作出判决的;
对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未给予明确裁判的;
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公正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3.当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若发现原审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他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例如,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实际上这一裁定是错误的,那么再审法院就应当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4.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判。
其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
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分红吗?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w+浏览
公司经营
狭义的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别:
第一,共犯这一概念,通常用以描述两人及以上人员之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参与者必须满足至少两人,并且所有参与者均需对所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他们的行为须具备共同性。
而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即主导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便被称为主犯。
至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提供协助的人,则被归类为从犯。
在此情况下,虽然主犯和从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不同的。
第二,从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与主犯之间存在着依附性的联系。
除了从犯之外,共同犯罪领域还有其他各种角色,如教唆犯、受胁迫的从犯以及间接正犯等等。
然而,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从共犯的地位还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从犯都处于从属于主犯的位置。
当涉及到共同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时,根据每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股东未参与实际经营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如果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话,也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但是这个责任的实际大小具体根据投资的比例以及所拥有的直接权限,最终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十个月实刑取得谅解书会判到六个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便已经获取到受害人的谅解书,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诚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并不代表国家司法机构会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若能得到受害者的谅解,法院亦可依情况适当减轻对该当事人的量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下述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若能够真正意识到自己罪行并以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愿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进行和解:
1.由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到特定犯罪行为的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犯有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不适用于上述规定的和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已经参与充场人员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仅有那些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方能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若仅仅是普通的参与者,那么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对于那些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为幌子,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途径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新成员的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威胁参与者进一步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骗取钱财,扰乱了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传销活动,将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并处罚款;
而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可能参与分红。在股东身份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股东参与公司分红并不必然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可按股东人数或其他标准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标准进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东未认缴出资阻碍其享有盈余分配的权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专利权的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分在于,法定许可是借助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赋予被允许的使用方式,只要满足相应条件,任何人均可自由行使这种权利,且这种使用不具备特定的限制对象。
但强制许可则需要在使用前先行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授权才能进行实施,并且使用者必须对著作权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若没有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那么该行为将归属于违法范畴无法进行。
也就是说,申请获取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应
首先向著作权人提出使用许可的申请,如遭到著作权人的驳回,只有当这类许可的申请被拒绝之后,申请人方有资格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2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债务?
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有可能是需要承担连带债务的。根据《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的财产,也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其承担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便需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了掩盖、隐藏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均应没收实施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2)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
(3)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
(4)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
(5)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对于单位犯下前述罪行的情况,应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告诉讼中证据确实篡改内容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治社会中,进行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士,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到重地给予相应的罚款、拘留处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1)故意制造、销毁关键性证据,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进程;
(2)采用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3)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存在上述任意一种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部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发来一条私信

您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