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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标几次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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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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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4年
律师解析
在接连两次失败之后。
公开招标框架下的项目若是遭遇流标情况,则不能选择直接采纳议标模式或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非招标渠道,而应当遵循规章制度,组织进行第二轮招投标活动。
若第二次招标仍旧无法满足需求,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决定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流程,转而采用其他非招标形式进行采购事宜。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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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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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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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法院强制执行局执行通知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标准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申请。
对已经生效的民商事和刑事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予以履行。
若其中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其次,法院会受理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申请复议。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第四,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最后,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以及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单据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怎么办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开招标流标两次后怎么办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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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标两次流标如何处理?
招标两次流标可以重新招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首先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且根据失败原因作出针对性的措施,然后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安排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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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以租代购的车二次抵押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车再次进行质押操作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在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因此也不会对质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同一财产如已同时设定抵押权与质权,那么在针对该财产进行的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中所获取的款项,其清偿顺序应当依照登记以及交付的时间先后予以确认。
若需申请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方面的事宜,具体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首先,借款人须具备稳定的职业背景,且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其次,需在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并从事相关职业,同时提交相应的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
第三,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等相关证件;
第四,还需提供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等材料;
最后,借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地户口客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合作机构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招标两次流标了怎么办?
如果相应的公司在第二次竞标之后仍然留了竞标,那就不可以再进行招标了,除非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是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应该提前进行预算报告。对相应的采购计划方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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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法院拉流水涉及第三方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该问题,我推荐您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调查。
首先是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如果你们两个人还共同住在同一个地方,你可以在他/她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设法获取对方的银行存折或者信用卡,然后将有关的材料进行复制,或者把账号记下来。
其次,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即通过法院来获取这些信息。
然而请注意,我们需要遵循正确、合法的程序来实现这一目的。
在中国,绝大部分的银行已经明确规定,律师不能凭借法院的调查令来查询客户的储蓄信息,所以,你只能通过法院来获取这些信息。
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非常繁重,法官的数量又十分有限,他们未必能够对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注。
因此,如果你并不清楚对方的存款开户行和账号,那么法官很可能会拒绝为你提供查询服务。
理论上来说,只要你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的技术部门,你应该可以查出这个人的所有存款情况。
但是,实际上,只要你能够确认当事人在某个特定的银行有存款,你就可以查到他/她的存款情况,但是,这并不能保证办事人员会尽职尽责地去完成这项任务。
此外,如果缺乏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是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却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通常只会要求银行提供储蓄余额,而不会过问取款的历史记录,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出的存款被隐藏起来。
因此,我强烈建议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时,务必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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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结案,能再次起诉对方配偶还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其结案方式有很多种。
当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或者通过调解达成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且已得到执行时,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然而,此时当事人仍可尝试提交再审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复审与复核。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的十五日内,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若产生异议,有权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倘若超过这十五天的上诉期限,意味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该案的审理即告结束,此时已无权再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公开招标连续流标怎么办
招标之后流标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继续进行招标。流标属于招标失败的一种形式,流标之后要总结废标的原因,扩大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还要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第二次招标再次流标后,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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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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