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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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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
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
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
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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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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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有什么特点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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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行政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分别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所涉及的法律性质、适用的目标人群、实施的目的以及执行的机构,同时还包括被拘禁的期限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行政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对于普通违法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而刑事拘留则是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从法律性质来看,刑事拘留属于强制措施,本身并不具备惩罚性;而行政拘留则是对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具有明显的处罚性质。在适用的目标人群上,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行政拘留则适用于那些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在法律依据方面,刑事拘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在实施的目的上,刑事拘留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则是为了惩戒一般的行政违法者。在执行的机构上,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直接作出决定并执行。在被拘禁的期限上,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而行政拘留则为15天,如果合并处罚,最长不得超过20天。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上,刑事拘留中的先行拘留1天可折抵刑期1天;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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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诉讼特点是什么?
税收行政诉讼特点是复议前置,也就是说首先需要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初次之外对于税收类型的行政诉讼,在进行审理的时候肯定是需要提交相对应的一些证据,由行政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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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所得财物数额的大小及其严重程度,将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来看,当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达到特别巨大的金额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依法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处以罚金或没收其全部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在签署、履行各类合同过程中,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设置圈套等手段,从而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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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认定中的特殊情况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抢夺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是否抢夺了残疾人士、老年人或者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
其次,行为人是否抢夺了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医疗领域的专项资金;
再者,行为人在一年内的抢夺行为是否超过三次;
最后,行为人是否使用机动车进行抢劫。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抢夺公私财产的价值来确定相应的基准刑期,价值达到人民币1万元的,其基准刑期限为三年监禁;而每增加抢夺犯罪金额500元,刑期便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当抢夺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8000元及以上时,其基准刑期限将被定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若每增加上述任一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则会进一步增加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看守所几点律师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类事件中,并无严格的时间规定。在审查起诉以及审理阶段,律师无需获得任何许可便可进行会见,且会见次数并无明确限制,只需遵循看守所的工作时间表即可。
此外,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还能享受到如下条件:
首先,律师有权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侦查人员的批准或者同意,同时侦查人员亦不得在场;
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及时间并不受侦查人员的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时间自行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因此在会见安排方面,律师的权益反而优先于侦查人员;
最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见往往在警察局进行,由侦查人员负责安排,会见地点通常是一个独立且封闭的空间,侦查人员不会在场,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或监听设备。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是面对面的,中间没有任何障碍物,也不允许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而在看守所等其他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则需由看守所提供相应的场地,其会见条件及要求与起诉后的会见相同,即需要一间单独的房间,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禁止使用电话,且不得进行监听。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诉讼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是以复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的方式人具有特定性,一审的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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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本罪的实施者被称为“特殊主体”。当责任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若其所涉及的受贿数额在法律标准内属于较大范围的,将面临着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如果数额超过法定标准且较大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要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项犯罪而言,设置了特殊的主体要求,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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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情况下,若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便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应当是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若是其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法,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性;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只要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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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2023环境行政诉讼特点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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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强奸罪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强奸案这一类涉及其严重性和伦理性的刑事犯罪,其处理过程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重要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要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因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即可向法院申请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在此前提之下,受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加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对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失部分。若受害人希望获得精神损失的补偿,则需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救济。
2.当受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时,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受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同样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此外,如果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因此次犯罪行为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亦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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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行政案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或儿童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惩处;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款或没收财产等附加责任。尤其严重的,可能面临死刑和没收财产这样的严厉惩罚:
首先,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的核心人物,即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次,如果存在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行为;
再者,如果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了性侵犯;
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欺骗、强制手段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最后,如果行为人出于出卖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麻醉等方式绑架妇女、儿童;或者出于同样的目的,偷盗婴幼儿;又或者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甚至于,如果行为人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国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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