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先生与其妻婚后生育一女小李,家庭幸福美满。但不幸的是,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李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先后因病去世了。小李去世前,担心父亲无人照料,遂拜托表哥小罗照顾,而小罗也一直尽心帮扶照顾李先生。
2022年1月12日,李先生因积郁成疾而去世。李先生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屋及200万元存款。因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女儿)均已去世,其大哥等兄妹四人成为法定继承人。
2022年3月,小李的表哥小罗将李先生大哥兄妹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李先生2020年5月28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分割遗产。该遗嘱载明:一套房屋归李先生大哥四兄妹共同所有;另一套房屋以及120万元存款归小罗共同所有。
后李先生大哥也提交了一份李先生2022年1月2日订立的遗嘱。该遗嘱载明:一套房屋归李先生大哥四兄妹所有,另一套房屋及所有存款归李先生大哥所有。
两份遗嘱内容相去甚远。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
小罗申请对李先生大哥提供的遗嘱笔迹及遗嘱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先生大哥提供的遗嘱并非李先生亲笔书写,且该遗嘱的形成时间晚于2022年1月12日。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大哥擅自转账支取了李先生的银行存款12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李先生大哥因伪造遗嘱、转移巨额遗产,丧失继承权;一套房屋及80万元存款归李先生的其余兄妹三人共同继承;另一套房屋以及120万元存款归李先生表侄小罗等三人共同所有。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嘱是被继承人根据自身意愿,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法定权利,遗嘱内容应当被遵照执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情形: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第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先生大哥伪造遗嘱,违背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李先生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此外,李先生大哥为谋取私利,无视法律权威,转移巨额遗产。李先生大哥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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