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于2003年1月3日生育婚生女小杨。
2013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杨由李女士抚养,男方杨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2021年8月,18岁的小杨考上财经大学。但由于母亲李女士无法负担此阶段的全部费用,小杨于2021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父亲杨先生支付大学4年的学费、生活费共计10万元,直至她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小杨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杨已经年满18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为孩子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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