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虚报注册资本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还有疑问?立即问律师
15w+ 注册律师 · 24 小时服务 · 3 分钟响应
提交问题 律师解答 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
今日在线咨询10000条,今日在线解答25200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