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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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2、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3、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4、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离婚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离婚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二、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离婚案件之后,往往会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做出审理,此时必须要先做出调解,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了《民法典》中的法定情形,那么才会准予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即使没有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最终也不见得就是被判离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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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一个表妹现在犯了事情,我给他请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刑事辩护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

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
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
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
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标签: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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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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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
一、开庭时记得带齐“五证”在开庭时的时候,被告往往觉得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就经常不请代理律师。但自己又不太懂法律知识,开庭的时候就自己去了,经常忘记带着相关证据,造成开庭的拖延。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告,开庭的时候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的原件。只有“五证”带齐,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数额且被告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更为重要,这有可能直接关系到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在潍坊地区,由于赔偿还没有分项,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交强险总额内赔偿原告,只有在超出交强险总额的范围之外需要被告自己承担。在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总额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最好请一个代理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的审查,被告在没有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费证据的审查对于医疗费证据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病历。看看病历中记载中的疾病是否全都是由这次事故造成的。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医疗费的花费中有很多是治疗其他病造成的,对这一部分的审查十分重要。
2、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大小,一定要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其他花费单据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车辆的损失。对于原告花费所提交的单据,一定要注意审查盖章单位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是正规发票。这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问题。
4、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当事人就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
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
一、开庭时记得带齐“五证”在开庭时的时候,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告,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的原件,如果是营业车辆的话,还需要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特殊运输行业的还需带特种作业操作证。只有“五证”带齐,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在交通事故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数额且被告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更为重要,这有可能直接关系到对原告的赔偿数额。
三、对于证据的审查,被告在没有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医疗费证据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病历材料,关注几个重要的信息点,比如住院时间,C时间,医嘱注意休息时间等等。
2、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大小,一定要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医嘱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车辆的损失。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明其损失的单据,一定要注意审查盖章单位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是正规发票。这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问题。
4、至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四川省各中级人民,一般都有相应的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判决都公正、合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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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在提起前,需要将该准备的材料和证据准备好作为原告,尽量说明夫妻双方的关系与事实,如果想挽留夫妻关系的尽量把重点放在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不要强调对方陈述的某一点不符合事实。最主要是把握好自己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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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前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案件庭审前要注意的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实务中在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离婚诉讼庭审前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注意该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范畴等。  实务中,在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时在该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的,如何处理  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应当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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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  
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  (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事由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的,应审查其历次情况,包括:上次时间、受诉、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  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事由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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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开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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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当事人就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
仲裁期间,开庭时间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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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第一次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离婚第一次开庭时应先做好争取判离的准备,同时准备好资料,在庭审中应该处理得当。一起和小编看看下面的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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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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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人出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证人出庭通常是在没有其他非常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补救办法,所以应认真对待才有可能达到既定目的。同时证人出庭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很多证人到了法庭才发现没带证件,有时不能进入。白跑一趟事小,影响案件审理事大。另外,一个办事粗心大意的人说话很难让人相信。
2、一定要实事求是。俗话说:“会说的不如会听的”。法官、仲裁员、对方律师通常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不符合实际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质问,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员相信。不但没有实际效果,而且可能为对方作证。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识。要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证言要说明什么问题,要围绕这个问题说。不能说成流水账。要明白办案人员的提问目的,千万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所以证人不能选择,如果遇到心理素质较差的证人,可能会影响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员、法官开场白都要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等,这是程序性的话,不必介意。而有的证人恐怕自己说错,反而越说越乱。
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庭时经常要出席法庭。作为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本人发现,往往会出现因为当事人应当注意或者是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情被忽视了,导致当事人不能完整表述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为某些细节出现问题,导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遗憾。因此,本人特意把这些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对即将走上法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为叙述方便,以下文章中的“当事人”用“你”来代替。
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你无法进入。
4、你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
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
6、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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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开庭注意什么事项?
帮信罪开庭注意证据的提交和证据的认证。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任何的犯罪行为,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都必须要严格的根据证据来作出最终的定罪量刑。帮信罪开庭注意什么事项,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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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庭时经常要出席法庭。作为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本人发现,往往会出现因为当事人应当注意或者是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情被忽视了,导致当事人不能完整表述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为某些细节出现问题,导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遗憾。因此,本人特意把这些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对即将走上法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为叙述方便,以下文章中的“当事人”用“你”来代替。
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你无法进入。
4、你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
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
6、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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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庭时经常要出席法庭。作为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本人发现,往往会出现因为当事人应当注意或者是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情被忽视了,导致当事人不能完整表述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为某些细节出现问题,导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遗憾。因此,本人特意把这些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对即将走上法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为叙述方便,以下文章中的“当事人”用“你”来代替。
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你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你的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你无法进入。
4、你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
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
6、你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对庭前预缴罚金的做法尽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有利于判后,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能够即时交纳到位因此,各地各级通常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要想解决此类问题,规范庭前预缴罚金的具体行为
1、对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官要用法理去解释判处其财产刑的现代刑罚理念,让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真正了解我国最新的刑事政策;并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向申报财产,及时让法官了解其家庭财产状况,使得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正确地适用财产刑,根据被告人预缴罚金的表现,从而可以得到的从轻处罚
2、对庭前预缴罚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属要积极引导,主动让他们认识到积极缴纳罚金是一种悔罪表现,在主刑上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鼓励其积极主动自愿缴纳罚金,以达到财产刑中的罚金能够及时缴纳,不至于有“空判”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需要家属的积极配合
3、对被告人自愿足额缴纳罚金,接受审判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审判中要在主刑上体现宽大处理政策,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财产刑的减轻处罚标准
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行法定原则具体说,对于犯罪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其财产刑是否也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要刑法针对某个罪名的规定设置了财产刑,财产刑就属于该罪的法定刑范畴,因此,主刑和财产刑也同样适用减轻处罚,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2、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考虑到主刑和财产刑的刑罚量刑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刑罚的轻重程度由此可见,减轻处罚不仅包含主刑刑罚量的减少,同样包含财产刑刑罚量的减少,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的缴纳和没收财产都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执行由此,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者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
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开庭注意事项:
一、开庭时记得带齐“五证”在开庭时的时候,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告,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的原件,如果是营业车辆的话,还需要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特殊运输行业的还需带特种作业操作证。只有“五证”带齐,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在交通事故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数额且被告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更为重要,这有可能直接关系到对原告的赔偿数额。
三、对于证据的审查,被告在没有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医疗费证据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病历材料,关注几个重要的信息点,比如住院时间,C时间,医嘱注意休息时间等等。
2、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大小,一定要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医嘱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车辆的损失。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明其损失的单据,一定要注意审查盖章单位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是正规发票。这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问题。
4、至于赔偿的具体标准,四川省各中级人民,一般都有相应的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判决都公正、合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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