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正当获得商业秘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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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对方允许告知的情况下,你可以得到对方的商业秘密,第二种情况,就是自己独立研发的,这里可以说成是自己想到的,只是碰巧,别人跟你想到的刚好一样,第三种情况,就是反向工程,也就是根据发生的结果,推理出原来的内容。
怎么才能正当获得商业秘密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人活在这个世界就肯定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不论你是什么层次的人,无论你是当老板还是打工的,都会有自己的一份份工作,现在没有将来也会有,以前没有现在也会有。而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职业,都会有那一种职业的特点,我们俗称为“行规”。而在你所在的这一行里,但凡有些风吹草动,你越早知道就就越好,越是早知道,那么给你准备的时间也就更长。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有一支在持仓额股票,那么如果你比别人更快的收到关于这个股票的金融信息,那么你就可以抢在大家之前买入加仓或者卖出平仓,以增加收入减少损失。这样一来,这样的金融信息对你而言就是金钱就是宝贝,有了比别人更快知道信息的能力,那么这你这一行风生水起就不成问题。成为这一行的佼佼者或者制定标准的一流企业也是不在话下。因而,有这样大的一个诱惑所在,无论有多么艰难,从业人员,特别是一些在竞争中的企业,总是想破头的想要提前得到别人还不知道的或者对手不能公开的信息。但是你知道吗,这样的信息也是需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得到的,若不然,则是可以被看成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就是你我刚刚提到的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比别人先知道或者不公开的被别人保护起来的信息。其中包括了别人企业的技术和经营情况,这些都是别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个企业的财产权利,试想一下,如果这些信息被竞争对手知道了或者被公开除去,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场毁灭性的灾害,所以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定是要完全确保保存好不会被盗取的。

但是,对于其他人来说:比如是买了你公司股票的股民或者是想要跟你公司进行合作的其他企业来说,如果对你的公司一无所知,那么合作存在的风险就会增大,相信没有人会在对你毫无了解的情况下就和你一起合作。所以有时候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得到商业信息,知道市场动态。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怎么才能算是正当的获取商业秘密以及正当和不正当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对方允许告知的情况下,你可以得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当然,这其中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说如果对方只允许你一个人知道,但是在你知道以后,却把秘密公开了,那么你也是违法的。

第二种情况,就是自己独立研发的,这里可以说成是自己想到的,只是碰巧,别人跟你想到的刚好一样,那么也算是正当获得,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自己。

第三种情况,就是反向工程,也就是根据发生的结果,推理出原来的内容,比如:买了一个电器,通过自己的摘除,分解,可以知道里面的构造,用了什么技术,这种就算是通过正当途径得到的商业秘密,第四种,就是信息分析,在已获得信息的基础下,推测出原来的初始数据,这样也是正当的。

综上所述,得到商业秘密要用正当的途径,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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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侵权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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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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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权利人怎样获得商业秘密 (一)开发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与分析,从而推知该商业秘密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人自己泄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比如,权利人发表论文、参加学术讨论会等,无意中泄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则他人加以运用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获得实施许可 他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后,即可依照实施许可的约定,使用商业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观上并非有意取得该信息,而是由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无意中了解了该信息,且无保密义务,故取得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要有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方法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保密措施的形式,即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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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和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为境外和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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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应该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应该如何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
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所谓“军事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关系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的事项。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34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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