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机关算自首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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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归案的只要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在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并不一定就成立自首,还要结合其他的情况。
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机关算自首吗

一、被父母扭送到公安机关算自首

如果扭送以后,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从理论上来看,犯罪后被动归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以自首论。

但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归案的只要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实施,可以认定为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我们能够看出,被告人在被亲友送到公安机关后,只要其不逃跑,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是自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对于被扭送人员的处理方式

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谓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被扭送人和被害人、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对被扭送人审批后留置,在留置期间,先进行一次盘问,即做一份盘问笔录,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接着进行讯问,即做讯问笔录,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时,会立即经审批后将被扭送人送入留置室,同时对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到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留置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然后,分析案情,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内容无非为立案、破案、刑事拘留等;若认为是治安案件,通常是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的内容为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不构成违法犯罪,则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将嫌疑人释放。

常见的非主动归案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包括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被普通群众扭送归案、被亲友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若是前两种情况下,自然不能认定构成自首。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被扭送归案之后同时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也是可以按照自首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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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扭送到公安机关反抗的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要是公民发现了有人在实施犯罪可以及时制止并且扭送到公安局,扭送是说公民将当场抓获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扭送到公安机关反抗的立即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控制住等待警察来处理。
可立即扭送到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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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付首付房子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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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可以构成被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愿。如果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力,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有的经亲友规劝而觉醒等,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3)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4)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具体的犯罪,即不能仅空泛地承认犯罪,而是必须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 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提出上诉或者补充或更正某些事实的,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有自首的诚意,也才能为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提供客观条件。因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隐瞒主要的犯罪事实,或者推诿罪责意图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独揽罪行、庇护同伙,或者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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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扭送?公民是否有权扭送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如何解释扭送?公民是否有权扭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扭送?公民是否有权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满足扭送条件的,公民有权利扭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缉在案的,应立即释放;需要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依照管辖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办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续。
从我国刑事诉讼发对于扭送结果的规定看,公民只能将扭送对象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不能是其他机关或单位。这一条件对保护扭送对象不受非法处置很有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做法不利于顺利扭送,因为有很多犯罪分子总是想逃脱,而不顾一切反抗,这必然会对扭送主体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扩大接受扭送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规定为:除司法机关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或人员(包括治安联防部门、街道、村镇的治安保卫组织、人员)都有义务接受扭送对象。但对扭送对象的处理权仍只归于司法机关。这样才能真正便利扭送,鼓励扭送。
怎样区分逮捕和扭送,逮捕和扭送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和扭送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况与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的情况区别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下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除此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的法律地位 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 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与审判。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 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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