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辩护词有罪辩护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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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辩护词中阐述强奸犯罪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庭审阶段,会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结合公诉书内容及犯罪事实定罪量刑。
强奸罪辩护词有罪辩护怎么写?

一、强奸罪辩护词怎么写?

强奸罪辩护词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有强奸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2、在为何某某量刑时有如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何某某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此未遂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何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何某某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讯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何某某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且也写了悔过书。

(3)何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何某某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4)被告人何某某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赔偿,此也足以表明其对自己犯罪行为悔恨的意思。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更有利于被告人认识犯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某某龙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律师

二、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强奸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妇女的伤害很大。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会提交一份辩护词。辩护意见主要是结合强奸犯罪的事实经过给被告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会考虑认罪态度、强奸犯罪严重后果等情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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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在小学是个校长,以给老师商量事情为由,就参与强奸女同事了,得手后就给报案了,还需要去准备审查起诉的,强奸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怎么写?什么范文?
[律师回复]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现指派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对本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应当予以认定。
本案中,李某某在案发后用手机报了警,并声称自己砍了人,并返回到案发现场,民警到场后,主动问询,并上车到了公安机关。这些情节在对李某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中有清楚的表述,在卷宗中也有报案记录的记载,本律师会见时也对这些情节做了记载。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这些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行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受害人有过错,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同受害人本是老乡,都是从外地来沪务工,双方理应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然而,受害人见钱眼开,同已经做了几年床上用品生意的李某某展开了竞争,在李店铺的对面开了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店面。之后,双方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了摩擦,受害人的妻子对李进行了言语上的挑衅及侮辱,并因此影响了李与丈夫的感情,李为了向受害人的妻子讨要一个说法,维护自己的清白,一时冲动才致最终引发了不应有的后果。但是,纵观整个事件,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是导致整件事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发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主动的报警自首,配合警方的询问及讯问工作,如实的交代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且通过家属向受害人表达了自己的歉意,愿意在能力承受范围之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只是因为受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超出了李及其家属的承受能力范围,双方才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李的态度是真诚的,只要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李及其家属愿意随时进行赔偿。
被害人拒绝对其赔偿,依此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的意愿一直是明确的,任何时候只要被害人愿意协商,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会积极同其协调赔偿事宜。本案事实清楚,请依法查明,尽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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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实习律师,未成年人强奸案辩护词怎么写?最好有范本。希望懂的朋友指点一二,谢谢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仅是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是被其同学喊去一起打架的,开始他并不想去,只是碍于同学的面子决定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被告人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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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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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___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以供法庭裁判时参考。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___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判决该被告人无罪。其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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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某某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某(系嫌疑人肖大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肖大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至案发现场进行实地了解,听取了本案事发时在场目击者的意见,会见了肖大某,对本案事发经过及案件性质有了比较客观的认识。
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有因,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与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不符,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不应被逮捕。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由被害人一方引起,且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1、被害人一方用车辆堵住通村道路不允许嫌疑人一方车辆通过,是本案的直接诱因
本案的案发地位于贵阳某某工地边的通村道路上。肖大某的弟弟肖二某等几人在贵阳某某的一个工地上给施工方干活(用货车拉碎石),肖大某的儿子肖小某帮人拉石头,都要从那条唯一的通村道路上经过。但被害人一方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用工程车、小桥车各一辆将通村道路完全堵住,导致肖小某、肖二某等人的运货车辆无法顺利通过该路。
2、被害人一方在城管工作人员到来后仍不将堵路车辆开走,并谩骂嫌疑人一方,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因无法通过该路口,嫌疑人一方的人员即与被害人一方开始交涉,但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负责该片区的城管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仍无法妥善处理本事情。之后,嫌疑人一方的人员(肖小某)两次拨打110电话报警,请求公安部门出警帮助。在等待公安民警出警的这两个小时左右时间内,被害人一方开始谩骂嫌疑人一方,双方矛盾激化。
3、被害人一方纠集近百人持刀、铁棒围堵和殴打嫌疑人一方,致肖二某一方多人受伤,最终导致打架事件的发生
随着双方口水战的开始,被害人一方迅速纠集了大批人员(主要为工地务工人员),人数有近百人,并从其工地抱来铁棒数十根分发给聚集的人员殴打嫌疑人一方。更甚的是,其中一人还手持刀子朝肖二某一方进行砍杀。而此时,肖二某一方却是赤手空拳。在本次打架事件中,肖二某一方有多人(肖二某、肖某燕等)被打而受伤。
本来,被害人一方无故堵住通村道路不让肖二某一方正常通行即已构成过错,而随后纠集大量人员携带刀具、铁棒等凶器殴打肖二某一方人员,更是错上加错。
二、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之处,指控肖大某寻衅滋事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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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案发的真实起因:被害人一方无端堵路,纠集近百人手持刀具、铁棍等凶器挑衅、殴打肖二某一方,是本案案发的真正起因。
2、打架双方所持的凶器情况:肖二某一方赤手空拳,无任何凶器;被害人一方除持有刀具外,还持有数量较多的铁棍。
3、肖二某一方在本案中的受伤害情况:除肖大某本人受伤之外,还有肖二某及其他几位同村村民被被害人一方人员打伤。
4、肖大某在本案中的作用:阻止对方持刀男子溜走,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被害人一方受伤害的情况:肖大某除赤手空拳与被害人一方五六个人扭打一会之外,就是用铁棍打了被害人一方其中一人的屁股一下,没有伤到其他身体部位。
在肖大某赶往事发现场之前,双方已经发生冲突,被害人一方已经有一人头部受伤。因此,被害人一方的受伤人员的伤害后果并非肖大某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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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肖大某在通村道路上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相反,被害人一方无故堵路,谩骂肖二某一方人员,并纠集近百人持刀具、铁棍等凶器殴打肖二某一方,过错在先!肖大某是在其兄弟肖二某与其儿子肖小某等人正常通行时遭到被害人一方持械无故堵截、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前提下参与,因此,肖大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也并非“无事生非”“故意打人”,而是“事出有因”。
2、在客观上,肖大某并未实施《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在遭到对方五六个人围殴时,肖大某只是打了对方其中一个人的屁股上一棍
(1)本案的案发现场是在通村道路上,是肖大某一方员进出村子的唯一通道,并非被害人一方的施工场所。
(2)案发整个过程中,肖大某的全部行为:击打对方一人屁股上一棍。
肖大某在赶到案发现场时,公安民警还未到。看到对方近百人手持刀具、铁棍等凶器,肖某某也顺手捞了一根铁棍防身。当看到手持刀具的对方人员钻进小轿车准备溜走,肖大某就站在小轿车旁边不允许他走,一直说要等到公安民警来将事情处理好了再走,并未对任何人实施殴打。此后,对方一名人员将车门打开,准备将持刀的人放走,肖大某不许,因此与其发生口角进而拉扯起来,见此情形,对方一下上来五六个人围着肖大某殴打,几个人开始陷入混战。肖大某左额、左手、左膝等部位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因此,肖大某也是受害者,并且肖大某的行为明显带有自卫性质。
(3)肖大某行为的后果:肖大某除赤手空拳以一人与对方五六个人对打外,就是用铁棍打了对方其中一人一下,但打击的部位在屁股,并未造成什么严重伤害后果。
综上,考虑到本案中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案件事实并未完全查清、肖大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等因素,辩护人请求贵院不批准对肖某某的逮捕申请。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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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弟在酒吧喝醉了,就跟那里的开房,和她发生关系,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是第二天,就被那人给告了,说他强奸的,堂弟被告强奸、非法拘禁罪辩护词怎么书写的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邓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审阅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现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的公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情况完全不符,面对本案证据材料的收集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形,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同时也是本案的公诉机关,对本案没有起到任何法律监督作用,且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链的重大缺陷视而不见,不仅没有及时纠正本案,甚至连进一步补充侦查的要求都没有提出,对该错案强行推进,辩护人首先对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公信力严重质疑!本案的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起诉书中所谓的抓伤民警的虚构情景更是无稽之谈!相关意见发表如下:
一、对起诉书的意见。
1、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是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的照搬,没有经过思索性地处理,对侦查机关的信任程度与其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身份严重不符,且该起诉书中的关于“暴力抗拒执法”的情节与真实情况完全不符合。
2、本案公诉机关依据的证据材料总共6组,该6组证据有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证据里面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这种证据形式,这就说明本案被告人是不认罪的,对公诉机关的举证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本案侦查人员严重违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侦查行为无效或者证据效力严重瑕疵。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询问笔录、对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中有两段完全相同的对话:侦查人员说我们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某村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及证人刘某的回答均为“我们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某村派出所民警”。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的过程中,对双方主体身份是非常清楚的,作为专业的侦查人员竟然没有自行回避,使得本案的侦查从开始就出现了“有罪推定”的倾向性,后来的一系列问题都与侦查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有着微妙的关系。
二、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的证据均为言辞证据、且制作完成时间在被害人报案之前,该种情形的出现,不符合公安机关的刑事办案规程。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受案登记表”,该表中关于案件来源分为7种情形,分别是:110指令、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其他。本案的案件来源为“报案”,接报时间显示:2013年08月27时09时21分。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5份证据中有如下特点:均为言辞证据、1份被害人的陈述4份证人证言、其5份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均为被害人报案之前!这个重大疑点公诉人的解释是:实务中,警察发现犯罪是可以先行询问的。问题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就是警察,他没有报案的时候,是谁把本案已经定成了刑事案件?在没有报案之前,本案的案件性质还没有确定之前,为什么侦查人员会对被询问的刘某、张某、代某、王某送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被害人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什么本案的案件性质还没有确定之前,相关人员已经以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身份出现笔录里面了呢?这是有罪推定,还是为报案做准备呢?
三、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并未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来严格要求这个案件。一起普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也认罪的案件,一般证人与被害人都至少有两份以上的笔录,目的是为了保持言辞证据的稳定性,同时也考虑到人的记忆规律的特点,但是本案很奇怪,本案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的5份言辞证据的形成时间在被害人报案之前,且内容大致相同,有同义反复的可能性。被告人接受侦查机关讯问的笔录有4份,该4份笔录内容一致,有3份在被害人报案之后形成的,且内容均为“无罪辩解”。面对被告人多次无罪的口供,侦查机关没有进一步对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进一步的询问,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本案的批捕、审查起诉都是特事特办,连一个基本的补充侦查的要求都没有提,让这起疑窦重生的刑案一路高歌猛进到法院的审判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辩护人质疑的回答是: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够了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补充侦查。真的够了吗?其实远远不够,恰恰是相关机关对追究被告人成立犯罪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太低,这种盲目的自信其实是在挑战法律的尊严。
四、本案中效力最高、最能还原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最常用的“视频监控”即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侦查机关尽然没有提取和保存,让人费解。案发现场旁边的水果店、案发现场对面的中国邮政都有视频监控,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恶劣、对警察数次进行攻击、撕破肩章衣领等,在监控下面应该会一览无余,为什么不提取监控录像,而是舍近求远采用了稳定性最低、效力最低、最容易被利用的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来定被告人的罪呢?其实这个环节,辩护人认为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举动,在交通事故里面交警都可以随时调取监控,为什么本案作为如此重大的、被告人一直不认罪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为什么不用视频监控这种证据形式将被告人绳之以法呢?
五、本案中的多个疑点?!
1、被告人在笔录里面提到看到警察在现场拍照,为什么邓凯的暴力抗法过程没有被警方拍到相机里面?
2、被告人在第1份笔录里面就提到去了派出所曾经被几个警察打,这个打也可能就是轻微地拍拍打打,这个就让人颇有联想。从人行为习惯这个角度来说邓凯如果抓被害人,用右手抓的应该是被害人的左侧,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右侧受伤,我不禁想做一个推测,在几个人争先恐后怕打一个人的时候,后面的战友如果一不小心抓到了前面的战友,因为人都是惯用右手,前面的战友自然会右侧受伤,这只是我的一个推测,为让合议庭能明白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提供一点启发。身高173cm身体瘦弱的被告人面对180cm的被害人和其余3名警方人员,如果像公诉人查明的那样对被害人数次攻击、辱骂、掐脖子、撕肩章,只能证明被告人精神状况有问题,很显然被告人没有精神状况方面的问题,倒推就可以推出起诉书所指控的相关所谓事实的荒谬性!
3、侦查人员对除警方证人外的3名证人进行询问的时候,三名证人的专业性让辩护人自愧不如,且侦查人员的相关询问方式值得商榷。举例
一:侦查人员问,你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的?三个证人的回答是,因为他们佩戴警用标志和警号。这句话的专业性真的很厉害,这三个人不是警校毕业的吧?举例
二:侦查人员说,请把相关情况讲一下,三个证人可以一气呵成,根据“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在不需要一问一答的情况下,把整个案件经过讲得绘声绘色,真的如此吗?举例
三、在证人证言里面,证人是不能发表评论性、猜测性、判断性性言论,仅需要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经过进行直观描述,但是侦查人员对该3名证人询问的时候,均表述为:对上述过程你有何看法?证人的回答均为:很明显是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这种问题侦查人员能问吗?是诱导?是提示?还是无心之问?
4、验伤报告从何而来?正文部分的书写内容,与签名医师不是一个人,公诉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认为实习生写的东西,只要医师确认就可以了。问题是验伤通知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的话,谁来保证验伤的真实性呢?如果像公诉人说的那样的话,该通知书的下方注意事项还写:检验医师要字迹清楚、结论明确,干嘛?一个正规的医师,为什么会把验伤结论写在医师签名处呢??这个材料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典型的有相关人员提前拟定好的一个所谓的验伤通知书,没有一丁点的基本医学常识地把结论写在医师签名处,后来医生迫于某种压力在结论处盖了个签名章,这个问题家属曾经去向医师了解过,最后医师直接不敢再与家属交涉该问题了,究其原因,意味深长。
5、浦东新区公立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什么检材里面没有被害人的“门急诊病例”,验伤通知单有问题,门急诊病例没有见到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举证是否应该出示被害人的挂号单作为证据呢?如果什么都没有,被害人是如何受伤的?什么时候受伤的?被谁伤害的?中间是否有介入因素呢?这些查不清,被告人岂不是成了替罪羊了?
6、公诉机关的证据中有个“案发经过表格”,该表格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8月27日,在案发简要经过一栏里面赫然写着:经法医学初步鉴定,民警王某构成轻微伤。但是公立医院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为什么鉴定意见还没有出来呢?侦查人员已经未卜先知,在8月27日案发经过里面就写了构成轻微伤,这个问题公诉机关又作何解释呢?
7、警服、肩章的物证为何不递交法庭?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警服既然被损伤了,该物证不属于不方便在法庭现场出示的物证,为什么不随案移送法庭,为什么该物证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和保管、更没有在法庭递交,但是在起诉书中却说被害人衣领肩章被撕毁?
六、公诉机关的举证标准完成了吗?辩护人认为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矛盾与合理怀疑要进行排除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标准还相距甚远。妨害公务犯罪属于行为犯,公诉人证明被告人成立犯罪的证据就是在被害人报案前侦查机关提前制作完成的5份言辞证据,该言辞证据都明确证明了被告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对警察进行抓、掐的攻击,阻碍其执行公务,且把被害人抓伤。而辩方证人洪某出庭作证,证据效力上要明显高于控方不出庭证人的证言效力,辩方证人的证明内容为:被告人并未对警方进行抓、掐和攻击,仅仅是对执法不太配合,因为被告人不满3岁的女儿在场,老婆回了老家,向店里人交待一声,警察队其执法的时候没有做到人性化,一直推被告人(真实情况是两个警方人员拧着被告人的胳膊,被告人处于没有机会反抗的状态,仅仅是证人语言表述的匮乏性,才描述为推,一直推)。这样的结果是控辩双方证人证言关于关键的证明被告人成立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是完全相反的,该矛盾公诉机关没有证据排除;被害人的口供1份,证言内容是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法,被告人口供4分,均为无罪辩解。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辩解关于被告人是否成立犯罪的关键事实的证明方面是完全相反的。效力最低的言辞证据成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的关键证据,但是该证据与辩方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辩解是矛盾的,且矛盾公诉机关没有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队伍、高端的侦查手段,在“无罪推定”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的举证标准远远没有达成!综上所述,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程序严重违法,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审查起诉机关的检察院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又明显失察,才导致本案的发生,所以请求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能及时纠正该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辩护人
朋友前段时间因为工作原因,而且有很大的债务在身喝酒喝多了,闯到别人家里,对人家小姑娘做了猥亵,事后他自己也很后悔,但是他不是惯犯而且也不是自己主动去干嘛,他说并没有做什么,充其量是骚扰,所以不管怎么样,想麻烦大家给我们发一个范文,强奸案的辩护词范本,供我们参考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的弟弟蔡是犯罪嫌疑人而将蔡抓捕,当时公安部门并不知道实际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蔡,被告人蔡在得知其弟弟被抓后,就和蔡一起到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其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然后其才被转送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而不是民治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所述的被告人蔡是被该所民警协助抓获(以上情况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可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蔡的投案行为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三、辩护人对起诉中指控的被告人蔡2011年10月份以来售出包装好的“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以及卖给陈青梅“电视棒”密码卡5000余张的事实、定性和证据有异议。
首先,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凭被告人蔡的供述和其所谓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其售出“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且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他们之间有经济往来情况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物品类型,因而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充分仅凭被告人蔡、陈的供述和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棉毫卖给陈5000余张密码卡,而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同样证据不充分。综上,其实际所卖的“电视棒”个数和密码卡张数可能远小于以上数量。根据2003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虽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不能定罪处罚”。所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的交易数量、数额,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来看,“电视棒”仅是可以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其本身并不是淫秽物品,密码卡本身更不是淫秽物品,而且密码卡在卖出后可能还存在损坏、丢失以及没有使用等情况,所以不应以它们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依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被告人蔡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蔡犯罪所得数额较少,只有
五、六千元,归案后一直积极要求退赃,同时愿意交纳一些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售卖的对象特定,而且购买的人有可能只是为了收看正常的卫星电视,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虽已构成犯罪,但因为其父亲10几年钱就身患残疾,使其较早辍学到深圳打工以补贴家用,打工期间因为受到深圳当地市场环境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缺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其家中还有一个刚满月的孩子和80多岁奶奶需要其抚养、照顾。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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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罪轻辩护怎么写?
盗窃罪辩护词罪轻辩护可以从当事人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方面写,给当事人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当事人因为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后,家属就应该请律师,在庭审的时候出具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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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前段时间我有一个朋友被抓了,说是强迫卖淫罪,前几天联系上了朋友,他让我给他写无罪辩护词,说他是冤枉的,女方自己想挣钱,主动要求的,我相信我朋友,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做才行,请问未年人强迫卖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可以举个例子,是我之前写的
一、关于定罪
1、根据公诉方举证以及庭审各被告人供述,辩护人对公诉方就fhj等人涉嫌犯有强迫卖淫罪的罪名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可。
2、具体事实认定中,除了公诉方已经认可的fhj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居从犯地位以外,还应当认定本宗犯罪系犯罪未遂。理由是:

一,在本案事实上,行为人即各被告人虽然对各被害人实施了威胁、强迫甚至强奸行为,但被害人的精神意志并没有受到完全强制,被害人对于被告人的强迫只是一种假意的屈从,而且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趁机逃脱并报案才导致了本案的案发。也正是由于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卖淫结果的发生,这是本案事实上的一个特点。

二,在刑法理论上,虽然对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本罪的既遂状态,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比较一致的主流的观点是: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如何确定强迫卖淫罪的既遂形态上,主流观点认为:
首先,必须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其次,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再次,被害人已被迫卖淫。

三,在法律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结合本案,各被告人基于营利的主观目的,威胁、强迫、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却由于被害人的逃脱报案而被迫结束犯罪,就是一种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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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喜欢女孩没有得到回应,就犯下强奸罪了,还对女孩进行恐吓了,女孩有些害怕后来才找机会报案了,现在已经被抓了,还需要做辩护,坦白从宽的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敬重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受本案被告人家族的委托,担任肖的辩解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解人认真地研讨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解人结合今日的庭审状况,依据现实与法令依法宣布如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用:
一、依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依据材料及被告的供述,辩解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过为没有贰言。
二、被告人肖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1、被告人一向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认罪情绪极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照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秘、捏造现实等其他推职责、躲避冲击等行为。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公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之规定,辩解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行为开始动机是信用卡透支无法还款,迫于压力的状况下施行的违法过为,被告人偷盗的对象是其叔爷家的钱物,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在公安询问笔录第3页中提到“我想到自己的兴业银行信用卡12月份透支了现金7000元后,一向没有还去完,欠4450元,我就想起趁叔爷肖家无人之机,支偷盗钱来用”,属暂时起意的,何况被告人又是和叔爷一起住在一栋房子里的,虽然被告行为的确过错,但其与那些惯偷惯盗比较,片面恶性小的许多。更何况被告人是偷盗自己叔爷的资产。情节不严峻,片面恶性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项:偷拿自己家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职责必要的,处分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被告人及其家族退赔了失主的悉数款物,失主没有遭受任何丢失
被告人被羁押后,家人立行将一切钱款悉数如数的退赔给了失主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相关规定,辩解人主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分。
4、受害人已出具体谅书,标明情愿宽恕被告人的行为,并请求法庭给于被告人从轻处分。
事发后,当失主了解到是自己侄儿所为时,毫不犹豫地给法院出具体谅书。既然受害人不主动要求追查被告的刑事职责,就标明被告行为情节不严峻,片面恶性小,人民法院依法判案,应该考虑社会效果。对被告减轻处分,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所明文规定,更是使人民法院的判定寻求杰出的社会效果的必定要求。
5、被告人有真挚的悔罪体现
除了照实告知自己的违法过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懊悔不已,被告真挚悔罪,情愿痛改前非,从头作人,法庭应该做出活跃的响应。
6、被告一贯体现杰出没有劣迹,对其从轻、减轻处分不会再对社会形成危害。
7、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分,并主张运用缓刑,更能完成刑法意图,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赏罚教育效果
刑法之意图在于、赏罚、教育、改造。被告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当用刑法之利器赏罚之,以使被损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康复。赏罚的终究意图仍是教育。赏罚有一定的度,适度的赏罚,能教育挽救被告人痛改前非过度的赏罚极有可能使得被告人完全悲观绝望,刑法是效果就会拔苗助长。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定能让被告人完全悔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分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脚踏实地的情绪,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结果,及其特别的家庭环境,对被告人肖从轻、减轻处分,并主张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我姐夫为了争夺一个岗位,就使用暴力手段了,甚至和同事说话的时候,给产生很大纠纷了,还对别人进行强制侮辱了,还需要做辩护的,强制侮辱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并不是蓄意强制猥亵受害人,而是因为自己醉酒并看到受害人醉酒熟睡一时冲动做出违法行为,犯罪过程没有明显暴力和强制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不大。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不良记录和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之前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和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6、本案案发现场的酒吧违法经营及受害人醉酒夜不归宿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原因。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凌晨2点至8点,禁止营业,本案案发时间是凌晨
5、6点钟,酒吧在禁止营业的时间内没有将醉酒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清理放行或劝返,对诱发本案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被告人因为酒后一时冲动,一次的不理智行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将近三个月之久,甚至还要面临更长的牢狱之灾。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表示了深刻的忏悔,并委托其家属对受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遵循法律使人向善、挽救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处以缓刑”的刑罚,以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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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疑罪从无辩护的辩护词应该居中写标题,前言的部分介绍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以及基本的辩护观点,辩护理由主要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进行辩护,结尾的内容有辩护人的签名、辩护日期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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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被告自行辩护词,自行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上自行辩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处理,没有可以通行的准则或规范。 在法庭自行辩护时,可以从是否构成犯罪、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想法、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属于自首、是否主动认罪、有无悔罪表现、产生损害结果的轻重、有无被害人谅解、能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实务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开庭辩护,尽量还是建议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更有助于从轻、缓刑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自行辩护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灭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依法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他就同时取得了自我辩护的权利。这个权利不需要别人来授权,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为止。可以说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辩护权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为自己辩护,因此自行辩护应当得到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尊重。对于办案人员、办案机关来讲,只有尊重、保障的义务,没有限制、侵犯的权利。 2、而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别人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在同一个时间里面,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这里特别强调“在同一个时间里面”是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委托不同的人来为他担任辩护人。 (2)即使在同一个辩护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拒绝辩护这种方式来更换辩护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最终可能不只两个。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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