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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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了减免对象及条件,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及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在土地使用税减免范围内。
上海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一、上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是什么?

1、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纳税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单位纳税人,以及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的单位纳税人,不属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象。

2、减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2)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3)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

(4)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5)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二、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程序是什么?

1、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3、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个地方性税种,根据上海市规定,在当地设立的企业,如果因为改制、承担公益职能或者遇到自然灾害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报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企业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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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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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中村改造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减免 不可以。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认真贯彻《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31号)精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为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2号)。根据该文件规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和棚户区不同,二者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而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土地。 (2)房屋结构不同。城中村是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健全;而棚户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 (3)批准立项单位不同。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是区政府提出意见,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所以,“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参照棚户区改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减免政策,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实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你们可以帮我解决一下土地使用权这件事吗?简单说来就是有关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事情,你们提供的建议可以简单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律师回复]
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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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有哪些?
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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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关于殡葬用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出让的定义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令[1993]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令[1997]224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1988]17号)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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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有什么新政策
[律师回复] 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新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现在就可以去进行相应的办理。
新办法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新办法将困难减免审批权下放至基层,并对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房子和税不是一件小事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对相应条例的认识,这样才能避免遇见相应的麻烦,但是在遇见某些问题的时候,您也应该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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