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比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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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进行继承权的判罚上其比例如有遗嘱按照遗嘱,如果是法定继承的则参照《遗产法》法定继承。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比例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均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其与正常的子女一视同仁。从广义来说,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父母并非是因为婚姻的关系而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的,婚外的性行为所产生的子女,或者是养子女,或者是双方那个具有扶养的关系继子继女,以及未经婚姻中对方同意,事后对方没有认同的人工授精的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的范畴中。

而对于这类非婚生的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法律予以一定的保护。根据《婚姻法》中的第25条规定明确的说明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以其作为理由,非法的剥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组织对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我国法律将依照侵权法进行判决,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中,很常见的是养子和养女。在《婚姻法》中对于这类婚生子女也有特别的说明。根据第26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于合法收养的关系,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一般性的婚生子女保持不变。该法条明确说明了,在经过合法的领养程序之后,所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是其个人在经过合法的手续依法解除了这种养父母子女的关系之后,这种同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以外,任何组织个人,对于这种关系都没有权利解除,或者是破坏剥夺其合法权益。

对于继子女的问题,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他是由于父母双方的重组家庭而带来的新一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婚姻法》有着特别的规定。其根据《婚姻法》中的第27条相关的规定,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不可以歧视或者虐待。同时继父母对于继子女一样需要履行一定的抚养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此条法律说明一点,既然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正常的父母子女的关系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是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问题。这是一种由于科技的发展,所产生的新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其地位没有在婚姻法中详细明说,其法律上的地位也难以确认。

根据最高院在关于夫妻离婚之后,因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地位认定的复函中,说明了一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夫妻之间的协商确定了此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时,直接参照《婚姻法》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反之,如果没有协商同意的,但是丈夫确认的,可以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但是未经丈夫同意,也不认可的,只能确定其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其与母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参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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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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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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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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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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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特殊情形下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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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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