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词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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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
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词有哪些

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词有哪些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辩护词,其实主要在于认错的态度,对于法院以及我国法律的一些解释条例来说,认罪悔罪不仅体现在语言上,还需要有些行为的表现,这就需要向律师进行询问了,并且怎样才能使得法院能够给与最大的从宽处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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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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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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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金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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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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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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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辩护词,其实主要在于认错的态度,对于法院以及我国法律的一些解释条例来说,认罪悔罪不仅体现在语言上,还需要有些行为的表现,这就需要向律师进行询问了,并且怎样才能使得法院能够给与最大的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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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因为别人打架被治安拘留了,阿姨叫我了解一下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认罪态度不好的辩护词有哪些,谢谢。一般情况下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许××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以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意见无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开设赌场共七八天,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建议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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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叔叔因为别人打架被治安拘留了,阿姨叫我了解一下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有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第
一,是否做到“法言法语”。所谓法言法语,即文书规范地、严谨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分析、说理。要想熟练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写作,需要在尽责、专业两方面下功夫。  举个例子,笔者曾在一篇其他律师公开的辩护词看到这么一句话:“辩护人曾到案发现场及周围勘查、了解情况”。这句话里面就有一个专业术语的谬误。“勘查”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门术语,勘查权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用权力,是公权力(而不是权利)。因此,律师是无权去勘查的,只能去现场调查或查看。  

二,观点是否明确,逻辑是否清晰。所谓逻辑清晰,体现在律师法律文书中就是控方或法院定罪量刑的思路和依据是什么?这种入罪的思路和依据在案件事实上、证据上、法律适用上(含量刑)存在哪些问题?辩方的辩护思路和依据是什么?在辩护策略上“先破后立”或“边破边立”,层层递进,这样才会观点明确、思路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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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意,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庭前阅读起诉书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根据2013年7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不应当属于数额巨大,仅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从涉案账户明细上看被告人仅从被害人刘荣华账户转款 元,辩护人认为起诉述指控盗窃数额 元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涉案手机发票价格为 元,但辩护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在京东商城售价为元, 即使在2014年3月6日该款手机的报价仅为 8元,辩护认为京东商城出具发票的数额不能真实反应手机的实际价值。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盗窃数额不超过6万元,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吴某某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另外,被告人的家庭是非常不幸,被告人因本次犯罪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夫妻离异,年仅4岁的儿子,由年迈的父母抚养。被告人的母亲常年遭受疾病的折磨,行动不便,父亲的身体也是每况愈下,幼小的孩子正是需要父爱和母爱的时候,我在会见被告人时,每次都潸然泪下,对自己犯下的罪行非常懊悔,多次表示出去以后,一定找一份踏实的工作,尽一切办法偿还被害人,并真正负起家庭的责任,好好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以弥补这么多年来对老人和孩子的亏欠。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在此案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案的犯罪原因也是因思想上一念之差,才走上犯罪这条路。所以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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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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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从轻处罚。无论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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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陪审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了本案的被告,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及今天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并对公诉机关定被告林某某为从犯表示认同。但辩护人认为,在本案当中,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首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让本案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2008年11月20日,被告在网吧上网,被毒犯“阿进”盯上,其为林某某交了二十块钱的上网费,取得了被告林某某的信任,林某某从而被有意的锁定为进行这次毒品买卖交易的工具。后又由于有人举报,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特意设了圈套,让本案的主犯“阿进”往里钻,在本案中,主犯“阿进”是特定的,也是公安相关最开始要布网抓捕的对象,因为交易是直接与“阿进”联系的,价钱也是主犯“阿进”与其直接洽谈的,被告林某某只是毒犯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工具和替罪羔羊。如果没有林某某,今天站在这个被告席上的也会是李某某、张某某等。在本案中,其实林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毒品犯罪,应重点放在打击主犯上面,只有打击了主犯后,才能杜绝在社会上再出现第二个被利用的林某某。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林某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从而直接认定为从犯的指控是非常客观和妥当的。故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比照主犯对被告林某某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犯罪的标的物即毒品已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没有实际流入社会,没有由此对社会带来实际的危害,这相对于那些已实际流入社会并被吸毒者进行吸食的毒品犯罪来讲要轻得多。从这一点上来讲,也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三、在本案中,被告林某某的归案系由公安机关和报案人假扮成吸毒者,引诱作为主犯的同案犯“阿进”利用被告林某某与其进行交易,公安机关的抓获行为带有一定的诱导性,对于这一种诱导性的侦查方式在理论界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发出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通知》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情况是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是有实施数量较少的毒品犯罪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因办案人员的引诱而犯罪的,处罚时应比照一般的毒品犯罪要从轻处罚。

三、林某某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直到今天的庭审,整个过程当中其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而且能积极主动想办法去立功,虽然其举报最终没有被查证属实,但这也足以能证明其态度还是非常好的。另林某某在老家一向表现良好,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而且其年纪尚轻,可塑性比较强,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的犯罪原因、情节、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公安机关抓捕的方式等,对被告林某某尽量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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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兄弟犯罪了,现在我很想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与认罪态度较好还会有什么影响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罪辩护与认罪态度较好,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总结的特别应当慎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其所获得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比主犯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律师为从犯做无罪辩护,导致从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的辩护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观评价标准,轻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重者会被被告人家属投诉,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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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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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认罪能否被认定为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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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叔叔因为别人打架被治安拘留了,阿姨叫我了解一下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有关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词有哪些,谢谢。认罪之后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认罪态度好的刑法规定是什么吧:《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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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因为侵犯罪被抓, 而且他家里面也想着为他处理又不知道事情最终到底应该怎样来解决 ,对于强奸认罪态度好辩护词是不是被告是可以被减刑处理的,
[律师回复] 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卷宗,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下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未遂)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广存在如下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构成未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相关卷宗内的证据,公诉机关正确的已经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辩护人非常赞同,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依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是比较合适的,即在三年以下量刑。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退一步讲也构成坦白情节,依法也应当从轻处罚。
1、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抓捕经过和被告人的笔录可以认定抓捕地点是在刚刚被害人遭到伤害的房间门口。同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自称“跑到楼下,我遇到两位叔叔和阿姨,我向他俩求助,用他俩的电话给我对象打了电话说我出事了,……这时候强奸我的男人在窗户喊我说王玉涵你把衣服和手机拿走。……。”,“两人挺好心,借了我电话,我就给刘政昊打了电话,说了我在那里,然后我对他俩个说我还要用电话报警,……。”,可见,被害人跑下楼后,确实向两位好心人接电话要求报警,被告人确实在楼上喊过被害人要求其取衣服和手机,就是说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可以沟通的,相互之间说话声是可以听到的,并结合被告人的庭审供述完全可以认定被害人要报警被告人是知道的,但是被告人当时并没有逃离现场,而且在被害人知道的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并且警察上楼之后,被告人并没有拒捕行为,而且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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