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03人
专家导读 其实我国对于超载构成犯罪的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因为车子的种类有很多,暂时只能通过车子的车座以及车子的性质来决定超载的标准,机动车严重超载的,如果超载的质量为30%-50%的,则处以驾驶人五百元的罚款;对于带有集装箱的机动车超载不超限的,则按照相关的交通法处理。
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规定,超出以下标准的即为超载

1、 对于重量型的或者中型的载货车来说,其高度不能超过四米,并且载运箱不能超过4.2米;

2、 对于其他类型的载货车来说,其高度不能超过2.5米

3、 如果是摩托车载物,则高度不能超过1.5米,长度不能比车子长过0.2米。

4、 载客的汽车除了行李架和行李箱之外都不能载货,并且行李架载货高度不能超过0.5米。

如果发生了严重超载的情况,则根据相关规定处以拘役罚金等的处罚。拘役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可以每月回家一次,如果参加了劳动的,也可以发放劳动报酬。

机动车严重超载的,如果超载的质量为30%-50%的,则处以驾驶人五百元的罚款;对于带有集装箱的机动车超载不超限的,则按照相关的交通法处理,如果是严重超载超限的,则该机动车必须到指定地点卸货检查,该违法行为消除后才能继续上路。

除了超载会被处以拘役的刑罚之外,下列几种情形也会被处以拘役、罚金的处罚:

1、 酒精驾驶汽车的;

2、 旅游客车严重超过标准载客的,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

3、 运输了危险的化学品的,会危及公共安全的;

如果同时构成以上两种犯罪的,则按处罚比较重的一种来处罚。

其实我国对于超载构成犯罪的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因为车子的种类有很多,暂时只能通过车子的车座以及车子的性质来决定超载的标准,对于私家车来说超载还是比较好判断的,但对于大型的货车等机动车超载的标准是不太明确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5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0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
一键咨询
  • 150****57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0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4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7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2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6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4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4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货车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
货车严重超载已经超过了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的话就会构成犯罪,因为每一种不同的货车,比如中型和重型货车规定的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等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对于货车严重超载的认定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的,还是要根据货车本身的核定载物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前段时间在河南跑黑车被抓了,因为超载了。现在不知道交警会怎么处理我,会不会坐牢啊,有没有人知道河南省治理超限超载的问题啊?
[律师回复] 关于河南省治理超限超载的问题是这样的,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3年7月8日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治超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货运车辆驾驶和货物装(配)载、车辆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使。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使。
第二十二条 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 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严重超限超载怎么处理?
严重超限超载将会对此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如果说超过额定成员20%的情况之下,是按照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根据我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汽车严重超限超载怎么处罚?
机动车的实载重量超过规定重量5%,不到20%的属于轻型超载,执法人员可以进行记录,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这种情况下不扣分不处罚,只是口头的警告。实载重量超过20%的,需要强制卸货并且缴纳公路补偿费。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肇事严重超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核定标准30%就定义为严重超载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0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校车严重超载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针对小型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今天搭客车回家,车上人已经够多了,司机还让人上车。客车超载会被处罚吗?处罚客车严重超载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中主要是对客车超载和货车超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且客车超载与货车超载的处罚是不同的。
  客车超载处罚规定
  
1、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2、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载处罚规定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超载的危害
  
1、缩短汽车使用寿命和加速零部件的老化。汽车的制造是根据技术数据确定下来的,载重限量也不例外,一旦超载就会使原来的设计数据发生改变。比如:铆钉松动,紧固螺丝脱落,焊接点脱焊断裂和整体车架变形等。超载缩短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加速了橡胶,塑料新件的老化。
  
2、加缩轮胎的磨损和变化。汽车轮胎是根据汽车总重量设计生产的,并留有相当的安全系数。但当汽车超重时,就会使轮胎吃重而产生变形。同时加大摩擦,也会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据测定,超载20%时,轮胎寿命减少30%;超载40%时,轮胎寿命则缩短50%。
  
3、加速发动机损坏。汽车超载后给发动机带来很大的损坏。首先是负荷加大,动力不足。长时间的低速行驶,导致发动机过热,加剧零部件的损坏。同时也加大了耗油量,增加了运输成本。
  
4、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的操纵性能。超载会造成转弯时离心力增大而影响到汽车行驶的稳定性减小而引发事故。
  
5、降低制动性能,增长非安全区距离。影响汽车制动距离的因素很多,其中汽车载荷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制动距离的长短。载荷汽车在制动时,载荷物前倾,前轮载荷增加,后轮相反。这样就使得地面附着力改变而连带改变制动距离。满载时的汽车速度小于空载车的汽车减速度。实验证明;时速在30公里时,重量大于3吨的载重汽车,每增加一吨的重量,制动距离则要延长0.5-1.0米,至于超载汽车由于惯性加大,制动距离更长一些。非安全区距离的延长,往往给驾驶员造成始料不及的心理压力,从而招致车祸的发生。
  
6、缩短弹簧钢板寿命。减少车辆的通过力。由于超载运行,弹簧钢板受力过重,运行中连续反弹,反而缩短了寿命。由于载荷过重,使车体整体下沉,缩小与地面的距离,减小汽车的通行能力。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300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果一辆车辆严重超载容易产生的危害是什么?一个朋友遇到相关的相关事情,需要去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一是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二是行车中危险性增大。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三是驾驶员容易出现操作错误。驾驶员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四是影响道路畅通。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到道路的畅通。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

  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严重超载多少构成犯罪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