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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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暴力取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4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暴力取证罪中“证人”应为狭义理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法条分为两罪,一罪是刑讯逼供罪,一罪是暴力取证罪。在这里,法条对“证人”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被害人,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还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证人”应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理由如下:

1.从立法沿革来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是由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演变而来的。原条文是“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处罚”。现条文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增设了“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一般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责,因此,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成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

2.我国《刑法》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两罪设在同一条款中,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其立法原意是加强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也应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暴力取证的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由于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案件有着本质区别。刑事责任相对较民事、行政责任要严厉。从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程度来看,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相对较其他非刑事诉讼中逼取证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法条已经把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所判处的刑罚都会高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暴力取证罪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情节较轻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法定罪处罚。

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对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被害人同证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类行为作犯罪处理必须作出扩大解释。

在暴力取证罪当中,犯罪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这点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不一样,后一种罪名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要注意的是,暴力取证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即只能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普通人不具有这样的身份,自然无法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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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上对犯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如下:
(一)、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三)、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四)、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五)、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六)、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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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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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监狱的时候公安机关在刑讯的时候暴力取证,现在朋友出狱之后去申请了诉讼,什么是暴力取证罪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中国刑事诉讼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特征编辑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
法律
法律
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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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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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家庭暴力法律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家庭暴力法律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法律判多少年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判刑标准是什么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
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二、家庭包括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为:
(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受害者多为女性配偶、儿童和老人。
(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中,以家庭住所为行为场所。
(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
(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日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回家、不给治病等。
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的特征有:
(1)手段的多样性;
(2)行为的隐蔽性;
(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4)原因的复杂性;
(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
(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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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证据调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家庭暴力证据怎么调取 如何调取家庭暴力证据,具体如下所述: 1、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中,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 2、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3、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知道,避免暴力事件的升级,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亲朋好友及时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者事后向他们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4、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有力证据。 二、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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