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证据不足辩护词的格式由哪些部分组成?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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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掩饰隐瞒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词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一般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证据不足辩护词的格式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掩饰隐瞒证据不足辩护词的格式由哪些部分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1、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 (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 (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一)如何理解“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的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二)依照本罪处罚的情形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是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是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是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是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是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是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上述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掩饰隐瞒是属于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此行为也为对案件的结果造成很大的影响,只要构成了此罪,就要得到相应的处罚,但对于指证有错误的行为,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写辩护词来为自己辩护,只要有证有据就可以让自己无罪,但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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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这里举一个例子: 熊某是一废品收购店老板,2012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收购14岁中学生袁某和15岁中学生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后因他人举报熊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熊某收购的金属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本案中,熊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首先,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后多次将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卖给熊某这一行为,显然与他们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熊某对此应当意识到这是盗窃物品;当袁某和沈某某明确告诉他这是从某停车场汽车里盗窃来的物品时,熊某仍低价予以收购,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   
其次,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公私财产,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犯罪行为。熊某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第三,《刑法》第312条中所指的赃物,是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某些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故而被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体。因此,本案熊某的行为,只能以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其所收购物品的性质;何况,前者是否有罪,对后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均无任何改变,甚至熊某的行为助长了该案的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犯罪。所以,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讲,熊某的行为都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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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呢妹妹在网上找到很多客户资源,就参与电信诈骗了,弄到钱后就故意进行隐瞒了,一直都不敢去花的,现在还需要去做辩护的,那电信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被告人纪洪涛年仅2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某某是物业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的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主犯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中交代:“李某某说你这不是骗人吗,我不干。”而且李某某没有取得一分的赃款,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从被告人李某某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就表示“我错了,法律意识差,应该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惧怕领导,怕失掉工作对其妥协,这样就把别人给坑了、害了!”
被告人李某某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随叫随到,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深刻反省,现在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可见,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应为胁从犯。
1、本次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看,此次整个从准备购房合同书、购房票据的整个过程都是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导、安排每一个角色,让王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销售经理、齐亮冒充抵押房屋的房主。被告人李某某不想干了,张某某又强行命令李某某说:我在澳门赌博输钱了,债主追债,你就冒充沈阳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帮我和沈阳市大东区信利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人签订泰尔国际认同合同,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办案人员问:王某某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按你说的去做?张某某答:我是业委会主任,是王某某的领导,他怕我,所以不敢问。办案人员问:你讲一下李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你骗取欠(钱)款意图?被告人张某某答:……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碍于我是业主委员会主任(面子),他去做了。李某某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帮张某某冒充领导?答:因为我在他手下打工,怕失业。并且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上班、上岗的工作时间上,而不是选择其他时间。
2、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几起诈骗案中始终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上看,2015年2月5日张某某单独实施第一起诈骗,骗取白刚、熊一90万元;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威胁王某某进行第二起诈骗,骗取赵宝33.25万元;2015年7月20日张某某胁齐亮、王某某、李某某实施第三起诈骗,骗取240万元,都是由张某某谋划、主导诈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事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然而李某某只是在上班的当日,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只是一味的听命张某某的安排(不干都不行),被动的在张某某威逼下配合其实施诈骗。
(四)从诈骗罪的犯罪的结果上来看,李某某没有获得一分钱,也没有想获取钱财的故意。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本案张某某骗取的240万元的钱款全部由其本人取得,也全部由张某某本人挥霍;又如张某某说: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结果正是如张某某所说240万元全部归张某某取得和所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想取得过一分钱,因本身就不想干,所以李某某实际也是没有获得任何钱财,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予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纪洪涛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对于骗取的赃款一是没有参与分配、二是没有获得一分的赃款、三李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没有想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主观恶性。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只是惧怕被告人张某某,不得不服从张某的安排和命令。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冒充销售经理时,李某某说不干了,但是张某某且是强行命令说:“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明知是诈骗,是违法行为,确是非得逼迫李某某必须做,不干都不行,可见被告人张某某此人是多么的蛮横霸道。李某某说不干了,就是证明其没有想占有他人欠款的目的,主管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恶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更是没有取得该赃款。
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表示忏悔。被告人李某某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年仅29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骗取的钱财,就不是犯罪,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没有分得赃款、没有参与分配,也不是本案的主犯,是迫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威逼之下、惧怕张某某,加上妻子刚怀孕、还要还房贷,怕失业,因为张某某是领导,不得不听命于他的安排,完全是在张某某的胁迫下才冒充了销售经理。综上事实和情节,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没有主观恶意、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我们那里有个人隐瞒了他家人的犯罪行为,然后被抓了,现在要辩护,想问下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咋办,掩饰隐瞒非法所得二审辩护词是啥,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应为65872元(鉴定的总金额79707元-第一次鉴定的金额13835元)。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和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均可知,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交易时,并不知道属赃物,故第一次交易鉴定的金额13835元不应当作为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二、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某按约定将赔偿款交至洞口县公安局,由被害人直接向洞口县公安局领取,被害人领取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均自愿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黎某某购买二手遥控器并未获利,还亏损了8800元,其购买的主要目的是自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黎某某酌情从宽、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黎某某购买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即作为样品展示充实店面,并用来学习、研究,以便提高被告人黎某某的维修技术。被告人黎某某购买黄某某的二手遥控器总共花费20200元,只出售了极少部分,共卖得11400元,最终被告人黎某某还亏损了8800元。如果被告人黎某某购买后确实想谋取非法利益,那他完全可以将其购买黄某某的二手遥控器全部卖掉。

四、被告人黎某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购买二手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并没有其他非法目的。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明确告知其向被告人黎某某销售的遥控器等属于赃物,被告人黎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其他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的有着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黎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五、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被告人黎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其收购黄某某的泵车遥控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坦白交待了其与黄某某的五次交易行为,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均详细进行了供述,被告人黎某某没有任何隐瞒,由此可见其是认罪、悔罪的。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属初犯、偶犯,购买赃物主要是自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结合以上情节,我们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缓刑。
恳请贵院能给不小心犯错的还处在创业阶段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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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辩护词中,应当写清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隐瞒犯罪所得证据不足,情节较轻不应认定犯罪,当事人是初犯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如果做无罪辩护,就要尽量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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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里有个人隐瞒了他家人的犯罪行为,然后被抓了,现在要辩护,想问下这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一般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及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本次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现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罪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是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之所以替马某某取款的主要原因是:其与马某某是亲戚关系,黄某某在盖房子以及给母亲看病时借了马某某的钱;由于黄某某的母亲患有尿毒症,需要长期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并需要人照顾,全家人依靠父亲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维持生活;而黄某某的叔叔即本案的黄某家庭也很贫困,整个家族的互助能力很差,但是真个家族又特别需要别人的帮助,马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给予黄某某很多帮助,黄某某心存感激,但没有能力予以回报,在多年欠其人情的情况下,为了还马某某的人情,才帮其取钱的。
另外,马某某自己还经营家具业务,主要生产沙发,平常也是有业务款项往来的;马某某并没有告诉过黄某某钱是骗来的,黄某某对马某某的来款性质并不是很清楚,更没有主动过问过;虽然黄某某客观上替马某某取了款,但其在主观上并没有想为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
二、被告人黄某某为马某某总共取款两万元左右,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数额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2009年12月7日为马某某取款74530元,以及2009年12月13日为马某某取款41897万元,与事实不符合。依据2009年12月18日马某某的供述,其让黄某某取款总共两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所涉金额不大。
三、被告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为马某某取钱的行为,但没有拿任何好处,取完钱后都把卡与钱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在其供述中也确认并没有给黄某某分钱。
因此黄某某是本着给他人帮忙,还他人人情的想法帮马某某取钱的,并没有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获取好处,根本就不存在有犯罪动机;所以,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且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帮他人取款主要是出于人情,并不知道是犯罪行为,也不是想获取不义之财。
依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以下。第二十条规定:当庭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40%。
综上,辩护人认为,黄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为马某某取款的行为,但没有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也不知道马某某的来款是诈骗所得,取款出于帮忙性质,与明知是犯罪所得故意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很明显的区别。且黄某某并没有从中分得任何脏款,情节轻微,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即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中获取收益的情况区别开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深地悔过,鉴于黄某某社会危害不大,家有患病老母需要其服侍,建议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理念,对黄某某不作犯罪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以上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一般怎么写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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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后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前两天接了一个委托人的案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担任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此前,我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深入进行了调查,并多次会见了被告。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 我不同意公诉人对被告人肖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
1、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核心问题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的犯罪构成中最为核心的是:在主观要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或犯罪所得收益,如果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或不确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贪图便宜。不问来路收买赃物的,一般也不应认为是犯罪。”(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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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100万判多少年?
掩饰隐瞒100万属于犯罪金额很大的情况了,具体处罚依据需要根据案件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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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罚金多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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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表哥年轻火气大,结果冲动惹事了,被人家告上了法庭,请问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的详情
[律师回复] 第
一、对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吴检诉刑诉〔2012〕6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五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犯罪后,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张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此次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既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也没有进行销赃、或者收购赃物。其所起的作用仅是帮助被告人孙某运送赃物,并且其运送行为都是听从孙某的安排,相比较而言,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张某的涉案金额为47470元,但是被告人仅获取了600多元运费,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可见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小。
3、被告人此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张某、孙某、沈某三人的询问笔录中皆提到了被告人孙某欠张某400元钱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车,希望能结清之前的欠款,并可以多挣点儿运费。他的动机很简单,并不是指望不劳而获、也不是希望参与分赃,他只是用他自己的劳动去挣钱,可见其主观恶意性不大。
4、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被告人张某开车去帮被告人孙某拉东西的时候,根本不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才明白自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可见其法律意识多么淡薄。
5、被告人的家庭负担非常沉重,需要照顾六十多岁的父母及才三岁多的小孩。
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已经六十多岁,体弱多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常年需要人照顾。而他的孩子才三岁多,其妻子在家照顾老人和小孩至今没有工作,这一家老小的生活都需要依靠被告人张某来支撑。以上事实均由2011年6月13日某省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及某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为证。被告人张某触犯法律的行为是错误的,依法应受到制裁,但是小孩和老人是无辜的,自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庭经济日渐窘困。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且此次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又因其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家老小需要其照料。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以上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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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几倍罚金
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犯罪叫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几倍罚金,需要由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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