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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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挪用公款偿还后再次挪用数额认定

在我国,除了人身伤害这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之外,一些经济上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经济上的犯罪虽然没有对于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对于人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整个社会的秩序,甚至公务人员的廉洁性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我国把经济犯罪也入了刑。

当中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也有着更严格的规定,例如,挪用公款罪就是专门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对于公款使用,以及处置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公款罪虽然不是以自己私人占有为目的,但是却因为将公款挪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单位使用,可能会造成本单位利益的损失,所以这个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

一、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量刑:

1.我国规定,对于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或者是挪用数额非常巨大,在三个月的期限内还没有归还给原单位的话,就触犯了挪用公款罪。

2.我国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挪用的公款,并且在后续的过程当中拒不配合,而且不退还的话,就要面临徒刑十年以上,如果情节又比较严重的话,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多次挪用的数额认定:

1.对于数额是否巨大,国家是有着相应规定的,不过在于情节严重这一点上还有着其他的规定,例如多次挪用公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怎样计算呢?

2.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归还的话,那么数额是按照各次的累计值来进行计算的。第一次挪用了30万,第二次挪用了20万两次,均没有归还的话,那么总额则由50万来进行计算,这个额度对于日后的判刑是有着非常大影响的。

3.不过如果两次挪用公款,但是在后一次挪用公款之前已经把钱一次挪用的公款归还给原单位的话,那么计算数额的时候就按照第二次挪用的说来进行计算就可以了,因为第一次在三个月之内已经补偿上了的话就不被记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了。

4.所以总体上来讲,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后没有偿还,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挪用的话,这个时候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属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且在最后计算数额的时候是按照总额来计算,所以导致的后果也会比较严重,那么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后偿还了又再次挪用的话,第一次偿还的额度就不被计算在内了,所以相应来讲的惩罚也是比较轻微的。

5.这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因为第一次的公款偿还了之后,表明的是一种认错悔过的态度,并且补偿上的损失,也会使整个单位的利益有一些的补救没有造成太过严重的后果,就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了公款之后,虽然进行了偿还,但是又再次挪用之后到底属不属于多次挪用以及具体的数额应当怎样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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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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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挪用公款罪数额怎么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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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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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 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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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
通常来讲数额是以3万元和300万元为分界线的,也就是说,如果能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话,在3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按照数额较大的标准来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可以被定义为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非常大,在300万元以上的话,那么就定为数额巨大,此时是要上升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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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数额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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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九对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新刑法九对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展开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刑法修改案九并没有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认定进行确定,请自行按实际情况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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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数额如何认定
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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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次数和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次数和数额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是定罪的基本标准,但“数额较大”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不以犯罪处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以犯罪处理。
2、“多次盗窃”,也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才能作盗窃犯罪处理。要注意划清“多次盗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对虽属多次盗窃,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不能作犯罪处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二是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是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否则,则应作无罪处理,或适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3、要注意划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不同的定罪标准。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应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该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应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如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对此,不能认为入户盗窃只有两次而作无罪处理;而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依法作盗窃罪处理。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的,也应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而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
一、民事性质的盗窃;
二、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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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其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为处理。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 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 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 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 分则第八章的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 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 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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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对该解释的理解及适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分歧。
对未退还的“数额”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公款,在一审宣判前,被告人不能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了数额巨大的公款后,未退还分文的;第三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被告人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后,未退还分文,或虽然退还了部分公款,但未退还的公款数额仍然数额巨大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关于未退还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的认定问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其未退还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否应当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就是认定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从维系刑罚均衡和罪刑相适用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将挪用公款罪与罪相比较,罪的量刑起点通常是5年,如果按照上述
第二种观点,5万元至10万元即被认为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就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即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刑罚设置要比的刑罚设置更重,但就社会危害性来看,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挪用公款罪。
关于在二审阶段退还部分或全部,或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公款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体现法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还部分或全部挪用的公款的,可作为二审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可以就这一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退还全部或部分挪用的公款的,根据《刑法》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罪犯应尽的义务,当然不能改变生效裁判中对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不过可以认定为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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