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土地补偿费被前夫代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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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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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土地补偿费被前夫代领之后,如果前夫不退款,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土地款。起诉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并且收集对方冒领钱款的证据,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你们的户口在一个地区,在当地法院起诉即可。

夫妻离婚土地补偿费被前夫代领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土地补偿费被前夫代领怎么办?

夫妻离婚土地补偿费被前夫代领之后,如果前夫不退款,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土地款。

起诉需要写出书面民事诉状,并且收集对方冒领钱款的证据,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你们的户口在一个地区,在当地法院起诉即可)。

民诉法》规定的起诉要求和对起诉状基本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5条第(2)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有很多的夫妻虽然在离婚解除了二者的法律和情感关系后却依旧存在很多方面的联系,就比如说有些财产还没有分割好或者对方不满意甚至还将对方自己得到的土地补偿费以夫妻的身份领取后不归还,此时受害的一方只需要给法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帮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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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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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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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可以是夫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个没有限制。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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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前买的房子算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领证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有情况,以及房屋的登记情况进行判断的。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并在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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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们夫妻结婚十年,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了,我们名下的土地怎么分割,想知道离婚土地分割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省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内容答辩二点如下意见:

一、关于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依法可撤销赠。理由:
(1)原、被告于2007年4月4日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项的财产分割,一共有两段文字,也即表明有两个层次意思在内。第一段写明“女方于离婚手续办毕后贰个月内支付给男方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正作财产补偿”,说明女方支付给男方的154000元是“财产补偿”;第二段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女方所有.从第二项的内容结合《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来理解,被告承担偿还银行20余万元的债务,原告只承担陆万捌仟元的债务,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是均等、平等的,而《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债务承担”问题明显违背这个精神。那说明什么情况问题?这就是说说明女方支付给男方的154000元是“财产补偿”符合常理的解释。
关于离婚时财产补偿规定,只有《婚姻法》第40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补偿的前提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时候。关于“补偿”含义,按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指“抵销(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根据民法学家马怀德的理解,“补偿”含义对于给予补偿者来说,它强调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具有某种施舍、赐与的含义(见1994年载《人民检察》的《司法赔偿研究》一文)。
而本案原告、被告协议离婚,并不会使财产有所消耗或损失,不存在抵销或补足之情形。那么可以按民法学家马怀德的观点来理解,即对于损失的填补、帮助具有某种施舍、赐与。且原、被告结婚后,没有个人财产约定制度,且原告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0款规定的情况,不存在女方应给男方财产补偿的理由。由此表明,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
(2)从《离婚协议书》可知道,原、被告双方在债务分担说明,这154000元是赠予的性质。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原、被告购买房子花了33万元,按平等分割原则来处理,那女方应得16-17万的财产价值,而事实上呢,女方给男方154000元,且由女方来承担还款20万元银行的贷款债务。这有违反婚姻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
综上,154000元的性质是赠予,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并未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被告可以撤销赠予的。

二、关于对154000元的款项,要求支付利息予法无据。在现行的法律中,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规定,详见于《民通意见》第123条和《民诉法》第232条的规定,即《民通意见》第123条规定“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的154000元,并非是借款,也并非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要求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而是财产补偿(实质是赠予),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
二、针对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内容答辩三点如下意见:

一、关于原告要求请求归还日用品的请求问题。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商品(这里主要指消费品)可分为日用品、选购品、特殊品和非需品四类。日用品是指消费者通常购买频繁,希望一次有需要即可购买的,并且只花最少精力和最少时间去比较品牌、价格的消费品。肥皂、糖果和报纸就属日用品。一般来说,日用品都是非耐用品,而且多为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品,且原告方在法庭上也同意此种观点。
《离婚协议书》中虽写“男方的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但生活用品的内容是什么不明确,且日常用日通是便宜携带的,再考虑原告已与被告已离婚半年多了,原告已将房子过户给被告方,女方不可能把男方的强行留下。由于刚才庭中,原告方撤回此项诉请,被告方代理不再作具体答辩了。

二、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婚前财产问题。
(1)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购物发票是在四五年前的,当时原、被告尚未认识、同居,原告不可能将此类财产交付给被告方使用,且发票上购物也没有载明客户是“麻建勇”;事实上,被告方中并没有原告代理人所称的“婚前财产”(冰箱、电脑、洗衣机、电视机)。
(2)关于空调,根本不是原告方所买的,而原被告购买房子时就附属存在的,是房子一部分,不是原告的“婚前财产”。
(3)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陈述麻建勇今年6、7月份,到女方搬财产,因女方报警未能实现。这是原告代理人的片面之词,麻建勇与当事人夏丽君已离婚了,其未女方的同意,擅自进入女方的家,是非法侵入住宅,女方有权报警寻求保护。同时,也印证了原告代理人的谎言,既然报警了,公安人员有介入此事,就会对纠纷原因有明确有认定,也会对财产进行处理的(假设有财产在女方家中)。

三、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钢琴的问题。
(1)关于钢琴是被告方为了声乐工作需要于2006年花1万余元买来的,是原、被告结婚之后而购置的,不是婚前财产;该钢琴是女方从事声乐工作的专用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要求分割钢琴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
综上,关于154000元的财产补偿,实质上是一种赠予性质的财产,依法可撤销赠,且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方有婚前财产在被告方,其要求返还婚前财产,无理无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为盼。
被告代理人:××律师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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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前的礼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领结婚证前的礼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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