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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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能调解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公诉转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一、公诉自诉案件能否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有相关条件的,只有符合公诉转自诉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允许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如果双方有意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矛盾和纠纷的认定可以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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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
  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
  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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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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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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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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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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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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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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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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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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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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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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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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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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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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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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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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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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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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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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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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