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三年以下还有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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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量刑三年以下是可以辩护的。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量刑三年以下还有辩护吗

量刑三年以下还有辩护吗

量刑三年以下是可以辩护的。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第十二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第三节 量刑要素

第十三条 【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 【量刑要素分类二】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第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第四节 量刑要素的细化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其年龄段,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轻处60%;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轻处50%;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轻处30%;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度的,轻处20%;中度的,轻处30%;重度的,轻处40%。

第十九条 【聋哑、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轻处30%;故意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轻处10%。

第二十条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轻处70%;其他犯罪预备的,轻处80%。

第二十一条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60%。

第二十二条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轻处60%。

第二十三条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40%;作用较大的,轻处20%;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比照本条第(一)、(二)项轻处,每等次不超过10%;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每等次不超过10%;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30%;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处40%。教唆未遂,轻处50%。

第二十四条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条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第二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第五节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量刑步骤】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

(一) 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 确定量刑基准;

(三) 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第二十八条 【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无论是法定的还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都要有所体现,同为从轻或同为从重的量刑要素可以相加,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并存的可以相减。

第二十九条 【量刑要素影响力判断规则】对各量刑要素影响力大小的判断,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 法定量刑要素优于酌定量刑要素;

(二)“应当”型量刑要素优于“可以”型量刑要素。

第三十条 【免处的适用规则】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无从重量刑要素的;

(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的;

(四)认罪态度较好。

第六节 缓刑的适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缓刑适用规则】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 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 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 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 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 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 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 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量刑三年以下的犯罪人员,是有着辩护的权利的。我国诉讼法中对于量刑的规定,对于可以量刑处理的犯罪人员来说,是有着一定的限定条件的,而且该类犯罪人员需要对自己的量刑处理申诉,去寻找一个好的律师,这一点非常重要,可以说是直接关乎着你的量刑程度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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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的办案质量,减少。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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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的,不予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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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写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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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不影响量刑辩护吗?
做无罪辩护会影响量刑辩护,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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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量刑案例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一个案件涉及到要无罪辩护也要两性辩护,所以需要了解一下,这个无罪辩护同时做量刑辩护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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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罪辩护还可以量刑辩护吗
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在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第35条当中就规定,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同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18条当中有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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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词量刑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辩护词量刑意见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11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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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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