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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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鉴定医疗事故的时候,所鉴定出的医疗事故报告,直接关乎患者和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所以在鉴定医疗报告的时候,需要遵循公平,公证,公开的一个原则,及时为患者鉴定医疗报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医疗事故的鉴定原则

在鉴定医疗事故的时候,所鉴定出的医疗事故报告,直接关乎患者和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所以在鉴定医疗报告的时候,需要遵循公平,公证,公开的一个原则,及时为患者鉴定医疗报告。医疗报道应当简单明了,按照事故的事实如实的表述,不能有任何弄虚作假的嫌疑。要做到事实清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事故的准确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否公开

1. 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需要向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开,患者和医疗知晓案件的全部的证据或者是有关的材料。

2. 鉴定人员在检测医疗事故并给出鉴定报告的时候,所依据的法律,规章,法规和其他国家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向患者和医院进行公开。

3. 鉴定人员在鉴定医疗事故时所收益,保存的有关于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需要向患者和医院进行公开,并允许当事人查阅并复制。有国家法律规定保密的除外。

4. 对于一些情况特殊或者是公众所关注的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或者是医学会向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鉴定的结果,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均可以出席,媒体记者可以报道,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如果是内容有涉及隐私的,当事人可以向检测人员申请不公开。

5. 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和过程,都可以接受大众的监督,包括鉴定的技术和鉴定所收取的费用。

鉴定人员的公正

1. 鉴定人员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得偏向患者和医院,因当实事求是,不徇私枉情。

2. 在鉴定的时候,需要平等的对待所鉴定的双方,医院和患者同时享有知晓对方诉求和想法。对于患者或医院提出的证据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让双方都能享受提出证据,质疑证据的权利。

3. 专家鉴定组在鉴定的时候,需要执行回避制度,即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是不能参与和自己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这样的做法是为了规定专家鉴定组的成员,偏袒对自己有利的一方。

4. 在专家鉴定组鉴定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记录双方当事人所描述的事故,证据和理由。而被记录在案的文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查看对方所描述的事故和证据,并可以查询或者是复印。

5. 鉴定人员在鉴定的时候,不能出现鉴定人员单独约见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现只听取一方对事故的描述和提出的证据。

及时处理原则

在鉴定医疗事故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检测患者的尸体,所以医院或者是患者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需要及时的进行检测并封存医院对患者治疗的病例等相关证据。医疗事故检测越慢,对于患者尸体的保存和医疗治疗患者的病例保存就越发的困难,鉴定人员也不能全面和真实的收集证据,并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不利于医疗事故的责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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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人民法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直接证据,对判断医患双方的是非、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须尽量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在程序规则的设定上,应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2、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辩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3、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
听说我有一亲戚出了医疗事故,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好像也不满意,家里有人最近要做大手术,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所以问问大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二、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误治,不能作为紧急性因素看待,否则将成为医师不负责任的借口,也不利于医疗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因经济利益驱使,将一些本不该由其施行的治疗措施,进行试验性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责。因为此时医务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
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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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相关规定即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希望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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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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