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款含不含土地使用税?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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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款不含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款含不含土地使用税?

一、土款含不含土地使用税?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物流企业可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说明了土款不含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征收税的范围主要是城市、县城等各大区域,对应的征收税率的范围根据城市大小和人口规模而定,具体的由人民政府确定,还介绍了物流企业可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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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
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
8.00元;小城市为0.30~
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
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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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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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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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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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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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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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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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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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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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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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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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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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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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至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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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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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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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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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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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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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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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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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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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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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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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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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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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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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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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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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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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
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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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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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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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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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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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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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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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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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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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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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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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给可以贷款?
土地使用税给可以贷款,但是必须要确认一些具体的事项,比如说这个徒弟他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的具备,首先就是关于这个资质方面的问题的话,需要进行一定的确认,到银行来进行一定的认定,除此之外的话,要看自己所拥有的这样的土地上面是否有其他的一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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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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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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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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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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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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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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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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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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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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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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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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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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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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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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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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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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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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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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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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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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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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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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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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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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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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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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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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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
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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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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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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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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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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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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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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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包含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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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区别?
1、土地税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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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蚌埠市土地使用税申报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蚌埠市土地使用税申报方式有哪些
各地纳税申报的方式都一样,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行网络申报,搭建国税、地税联合申报平台,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电子地图显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方便纳税人查询和填报。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蚌埠市土地使用税申报手续是怎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明细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包括税源明细信息申报、变更申报、减免税申报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格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等。纳税人填报税源明细表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表,经纳税人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电子或手工签名后完成申报。纳税人首次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税源明细信息包括土地权属信息、出转让信息、享受减免税信息、等级和税额标准等。
蚌埠市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什么?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么减免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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