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王敏律师
王敏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25人
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的主要内容有总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和附则。其实,在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这种措施之后,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依法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

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

(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述材料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上述材料。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在启动监督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对于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通报本院侦查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纠正意见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审查,并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二)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四)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三)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五)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六)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七)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对其协助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控告、举报、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办案人员、执行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察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监督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办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质量评查,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大多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的这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整个过程自然也是由公安机关去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要遵守监视居住期间的一些规则,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2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151****7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3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3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7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6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5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6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2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6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1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0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3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检务督察的职责是什么?
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时,要受检务督察的监督,这些督查承担着追究司法责任,惩戒违法检察官的工作,可以对检察院的内部工作进行审计,而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决定的强制措施,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被检察院给监视居住了,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监督有什么样具体的规定的呢?我想要看规定条款、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第二章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
第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
(三)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述材料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上述材料。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听取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在启动监督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对于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通报本院侦查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纠正意见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审查,并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二)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四)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以本院名义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告知其指定居所的地址。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监督情况检查记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应当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三)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五)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六)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七)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存在执法不规范、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死亡的,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对其协助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控告、举报、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办案人员、执行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察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监督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办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质量评查,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监督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包括,查阅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对侦查部门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进行听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刑事案件中,采用监视居住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可以申请省检察院撤销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吗?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吗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没有办法再次申请抗诉或者提请检察建议的。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扩展资料:典型事例: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上海奉贤某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经法院调解成功。然而,胡某却伪造了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为躲避委托人,胡某独自去了江西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切断与10名委托人的联系。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胡某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区检察院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罚金数额过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受理后,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当面听取了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申诉不予抗诉,并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在该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检察机关指定监视居住监督方式有哪些,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微监督案件,检察院受理,不支持监督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只是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没有办法再次申请抗诉或者提请检察建议的。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扩展资料:典型事例: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上海奉贤某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经法院调解成功。然而,胡某却伪造了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为躲避委托人,胡某独自去了江西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切断与10名委托人的联系。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胡某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区检察院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罚金数额过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受理后,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当面听取了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申诉不予抗诉,并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在该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检察院监视居住啥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向检察院对某公安机关提出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监督有什么作用?检察院会如何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向检察院对某公安机关提出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监督有什么作用?检察院会如何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向检察院对某公安机关提出监督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监督有什么作用?检察院会如何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检察院监视居住多久202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监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提出监督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