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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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有哪些

一、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九种情形。而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也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提出,此时个人和单位都能够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但是作为专利劝人是不可以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也需要作出合理的说明,同时要求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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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
[律师回复] 专利权无效宣告
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世界各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设置大体有两种情形: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以作为抗辩手段;二是专门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允许公众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请求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域。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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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喜欢搞些小发明,一天我朋友发明了一个压面机,可是就在测试的时候出了问题。于是专利被宣告无效,请问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宣告之日起无效的后果
[律师回复] 律师回答:根据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随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纠纷市区争议的基础,未提起诉讼的则不能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对己提起诉讼尚未作出判决或已经做出判决尚未执行的,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终结执行。
2、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力要求书后,该专利权继续有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宣告无效,则纠纷 的解决应与前述第1种情况产生的结果相同。如果实施行为所涉及的部分专利技术内容被维持继续有效,则要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以该专利的权力要求书限 定的范围与该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出结论。
3、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原专利权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专利权被维持继续有效,说明该专利权的存在并未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应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专利权继续 有效,并不等于实施行为就一定构成专利侵权,还需要对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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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9)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0)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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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审理难度加大,而且侵权人往往利用该期间继续侵权。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对发明专利来讲,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少则2—3年,多则4—5年。 而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继续侵权却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临取证的困难。

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型企业,很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从而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法律保护。
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人作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
并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侵权气焰,使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有恶性循环之势。
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发明了一个机器人,现在机器人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我叔叔申请的机器人专利权遭到了侵权了,打算去申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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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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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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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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