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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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1、服务场所,第。2、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3、服务的用品,第。4、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
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

商标是对于产品的一个说明,我们通常看到商标就可以想象出来这个产品是什么样子的,不过通常来讲,商标是一个物,我们肉眼可以看得到的,手可以摸的着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品牌的商标,衣服的商标等等,不过还有一种商标比较特殊,我们也每天在接触的,就是服务商标。那么服务商标到底是在什么范围之内使用的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服务商标的内容:

1.我们现在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以他以为他人技工服务而自己成为了一个商标,这个商标的内容是服务,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物,所以这个商标本身是一个无形的东西。

2.它不是被人看得见摸得着的,而是在服务的过程当中被人体验到的,这也是一种商标,例如海底捞就是一个非常具有服务商标的品牌,它是以服务来作为它的特点为大众所熟知的,所以海底捞服务员的服务就可以作为它的服务商标。

二、服务商标的范围:

1.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限于第一是服务场所,第二是服务的招牌或者是工具,第三是服务的用品,第四是企业交易的文书,或者是宣传稿,广告宣传品上所使用的物品等等。服务商标只能应用于以上所说的四个方面,除此之外是不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在其他的领域中所使用的商标也不可以叫做服务商标,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所以总体上来讲,服务商标在我国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既不被大家所熟知,在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比较强硬的规定,但是服务性的商标在国际上已经有着非常古老的历史了。

3.我国对于商标法服务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对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和相关的保护和惩罚条例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服务商标和普通的商标一样,应当受到保护,如果被侵犯的话,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4.总体上来讲,对于服务性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为了让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当中能够公平有序的竞争,而不要采取投机取巧,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来使自己获得利益。同样在大家公平竞争的情况之下,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世界的文明与进步发展,这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在我国服务商标到底是一个什么意思,以及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包括它的使用范围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的服务商标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和服务业相关的一些工具或者是产品上,除此之外的任何地方的商标都不可以叫做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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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该服务的服务项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衬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领带、鞋、帽”等。其中“衬衫”与“服装”属于类似商品,则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在“衬衫”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既不得在“领带、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衬衫”以外的服装产品(如西服、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适当”要求所加标示使在先使用商标足以与注册商标相区分;“适当的标示”包括在先使用人的字号、所处地域的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标示所形成的区别不要求使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互不近似的程度。
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例如,在先使用权的许可可能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将该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文同意此种观点,即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如果在先使用人为法人因合并或分立,或者在先使用人为自然人因死亡而发生业务承继关系时,业务承继人有权继续使用在先使用的商标。自本质而言,承继人取得的是被承继人的业务,并非单独的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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