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谁来交税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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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过程中,由转让的一方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则需由转让方按照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是预提所得税,由股权转让受让方代扣代缴.
股权转让谁来交税

要弄明白股股权转让时谁来交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我国在股权转让时关于税收有哪些规定,需要交哪些税,各种税的税率究竟是多少?通常来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转让的一方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则需由转让方按照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情况较为复杂,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也较多,而且内资和外资所涉及的税也不尽相同。

对于内资而言,将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

首先具体说一说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转让一般的股权例如转让股份或转让股票,那么这时候应该依据的则是国税总局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业务所涉及到的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有关规定来执行。这里面股权转让所得包括累计盈余公积以及股权转让人应该分享的被投资人累计不分配利润,要注意的是这两项不得被确认为股息所得。但如果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则应按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时累计盈余公积以及投资人应分享的未分配利润应该被认定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这种情况下为使企业改组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征税,在计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前述股息性质所得。

再来说股权转让时涉及到的营业税。根据我国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股权转让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承受企业的股权,属于企业的土地以及房屋权属如果不发生转移则不征契税,如果是企业用土地和房屋作价用于增资或者是增加股份,这种情况则需要征收契税。

再来看外资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它属于预提所得税。它的税率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前后有很大不同,在新所得税法出台之前,外资股权转让时,税率为10%,而在新所得税法施行之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但继续缴纳,而且相对之前的10%大幅度调整到20%。

那么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方式是怎样的呢?

由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是预提所得税,因此税款应由股权转让受让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应将签订的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税款应当于五日内上缴国库,并将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其实这里面规定的税收主管部门并不是十分确定,一般不做特殊规定的话,从税收法理看指的是当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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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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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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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以上就是股份转让如何合理避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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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时,则基本上没有条件限制。我国股权属于登记对抗原则,存在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具备对抗效力和“外观形式”,对相对方来说,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股权的直接归属,因此名义股东可以依此自由处分自己的具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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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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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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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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