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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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针对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标准的,一般来说,对于遭到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罚款的个人来说需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存在违反边防出入境法规的人来说,是被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金的,但行政处罚罚金原则上是依照地方规定执行,并无统一标准。
行政处罚一般罚多少钱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是形容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所赋予它的法律权力并在合适的法定职权内以合法的程序来对那些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且并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处以具体的行政制裁,它是用来保护相关公民、或者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同时其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的长久治安与稳定,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作用。

行政处罚形式

我国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被触发者给予警告以及现金罚款,必要时会没收被处罚者的违法所得以及相关非法财产,也会涉及到一些处罚者所经营的企业的停产停业,甚至于会暂扣或者吊销涉案人员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等,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等等。当然对我我国的行政处罚还是有很多限定的。

首先只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及立法机关才有资格设定法律范围允许的任何行政处罚,而且针对限制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相关法律设定而不得由其他人或者机关擅自设定;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法律处罚过得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法规不得越过法律的范围对其进行另外的处罚等等一系列的限定。

那么在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时,一般需要缴纳多少罚款金额呢?

其实不同地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金针对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标准的,一般来说,对于遭到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罚款的个人来说需要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于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存在违反边防出入境法规的人来说,是被处以6000元以上的罚金的,但行政处罚罚金原则上是依照地方规定执行,并无统一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

而一旦遇到行政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呢,其实行政处罚中一些简单的处罚以治安拘留处罚来举例,是不会给被处罚人留下案底的,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一旦我们收到了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记录其实是永久存在的,至少是终生存在且不可以被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私自删除的,但是,对于被行政处罚的人的处罚记录,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查询到而一般机构是无法查询的。

其实,行政处罚并不那么可怕,但也不能够违法,首先应当明确一点,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根据上述情况,虽然行政处罚会留有记录,但只在公安系统才可以查询到,并不会记入你的个人档案,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影响到你的正常生活的,但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时刻遵纪守法,牢记法律法规,切不可为了一己之私而触犯法律。

顺带一提,我国行政法规定了,对于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对其进行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以及罚款等,因为在我国,其实实行的是对于犯罪在同一犯罪行为上不进行再次处罚的原则,我国行政法还遵循多个原则,如依法处理、对待处罚一定要公开公正等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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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对行政处罚的结果不满意,想要申请诉讼,所以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期限一般是多久?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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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罚款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制裁。《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共六条规定了罚款的内容,占了法律责任十二个条款的1/2。法律规定中对罚款的表述形式有“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等四种。
从司法解释和法律释义上的理解
“可以并处罚款”是在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没收处罚的同时选择使用的,这里的“可以并处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但是不能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里也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属于此类情形的有: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修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为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等两种情形。
“并处罚款”是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后,同时还要给予罚款的处罚,这里的并处罚款不是可以罚款或者可以不罚款,而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理解为必须要给予罚款处罚,但是不能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也不能单处罚款。属于这种情形的条款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关于“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这里的可以处以罚款应该理解为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也可以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是处以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是并处罚款还是单处罚款,需要视当事人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关于“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里的“处以罚款”虽说不是强调必须要处以罚款,但是相对“可以处以罚款”来说,强调的力度要稍大一些。
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在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工作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线,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把握与当地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来自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等多方面的干预与干扰。所以在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无意或是有意(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诸如应该是并处罚款的,不作其他处罚而只单独处以罚款;有的是不该罚款的也罚了;应该按规定标准罚款的,有罚低的,也有罚高的;还有的是原本按照正常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凭某一位领导的一个招呼,就可以将原本非常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变得不算数了。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某市去年下达的15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存在问题的有63份,占下达处罚决定书的40%,足以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
1.应该作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处罚决定后并处罚款的,不进行前面的处罚,只单独处以罚款。
有份处罚决定书中是这样写的:“经查:被处罚单位苗庄居委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11月在本居委会东侧非法修建住宅楼,占地面积为2.1亩,形成了非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苗庄居委会写出书面检查。2、对苗庄居委会非法占地2.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0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是批评教育和提高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认识水平的手段,不应作为处罚内容列在处罚决定书中;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即要在作出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在这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的处罚是主罚项,并处罚款是附罚项,不实施主罚项就不能实施附罚项。本处罚决定的实施却没有实施主罚项只作罚款处罚。
2.应该处以正常标准罚款的,有时罚得低,有时又自定标准罚得很高。
有的地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在有些地方罚款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在有些地方按每平方米10元或者15元处罚,理由是有的地方经济发达罚款额就定得高,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就处罚得低,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标准确定,这样的理由似乎有道理。但另外有一种罚款额度就有些离谱。有个县在处罚非法占地过程中的罚款标准是不确定的变量,每平方米的罚款数计算方法是:违法占地的总面积除以2是每平方米的罚款标准,这个罚款标准再乘以违法面积是违法占地的总罚款额,即违法占地面积越多罚款标准越高。例如一个农户在建房时超占了80平方米,按非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是每平方米40元,总的罚款数额就是3200元。如果另外有人非法占用土地160平方米,罚款标准就是每平方米80元,总的罚款额是12800元。这样处罚的理由是能让多占土地的多交罚款,超占面积越多的处罚越重,能让违法的人不敢多占土地。虽说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是这样自定标准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范围,也是属于违法执法的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行政乱作为。
3.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别出心裁乱施处罚。
例如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表述:“经查:兴旺炼铁厂未经批准,擅自与刘庄村签订占地协议,于2002年3月26日开工,非法占用刘庄村耕地33.77亩修建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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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33.77亩,折2251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5元共计337701.75元(罚款)。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问题:一是宣称所订协议无效,不应算作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私订协议本身是无效的认定,应在陈述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进行,表述为两单位所达成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被视为无效协议。二是“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这句话本身就是不依法,从该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有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这是别出心裁的自定处罚结论的处罚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三是不进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等处罚的主罚项,只处以罚款的附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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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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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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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不服的等等。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所有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裁决争议的一种活动,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公正、正确地解决争议,行政复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从总体上看,行政复议程序应当比法院的司法程序更为简便、灵活,更能适应行政活动的需要。行政复议一般包括复议申请、审查、审理和裁决等几个阶段。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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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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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复议申请书未载全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村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
(四)裁决。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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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上了法院,被判了从重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包括哪些情节呢?
[律师回复]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根据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期限和数额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实践中,对于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应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从重处罚,就可以依照这个具体规定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超过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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