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提出无效宣告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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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异议复审提出无效宣告是可以的,但是同时需要提交很多的相关证据,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复审提出无效宣告可以吗?

一、商标异议复审提出无效宣告可以吗?

商标异议复审提出无效宣告是可以的,但是同时需要提交很多的相关证据,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二、商标异议复审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我们都知道,商标往往不仅牵扯到一个商家以及商品的信誉问题,同时还关系着巨大的利益,许多名牌产品在商品质量有保证的同时,价格也往往比较昂贵。公司要想使用商标,是需要事先向相关机构提出设立上商标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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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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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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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的,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但不能发生继承和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则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决于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无论再婚以后的配偶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以后是否离婚,其婚姻关系均不能自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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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此申请书(首页)及有关附件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3.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5.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此申请书中只填写其中一个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6.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异议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9.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ttttt
申请宣告失踪有什么前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宣告失踪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1.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书面申请。 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由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主要是失踪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3.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4.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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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在哪里进行申请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在哪里进行申请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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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无效宣告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专利无效宣告能否合并审理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期内,如果需要进行诉讼的,对有关联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的情形通常包括:
(1)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
(2)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二、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
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提出诉讼,经人民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三、专利无效的情形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
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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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失踪的适用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人民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只能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且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了财产的代管人。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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