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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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的概念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监护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代理人的范围不仅局限于监护人。
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一、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1、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是什么?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是其他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由此得知,监护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性质,没有什么特殊情况的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当中不存在着监护人,可是成年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恐怕也需要聘请代理人,很多人将诉讼活动当中的代理人等同于律师,这样的想法也比较狭隘。监护关系基本上是因血亲关系直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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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样的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指定代理是法律研究的重要对象。
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1款),所以代理广泛适用于中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同时,该条第3款又对代理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具体表现在: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例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亦如此。因为这些行为和债务,或者依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如果通过代理人进行,就可能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指定,而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参加活动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主要是由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身在参加的能力上已经存在欠缺,如果又没有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那么一方面在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一边倒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审理也很难得到顺利进行。
所以,为保障的公正性,由劳动争议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是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在单位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在中作为该劳动者的指定代理人参加,但由于劳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其所在单位,根据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不能指定其为劳动争议的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样的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即具体的裁判内容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即具体的裁判内容加诸在当事人身上的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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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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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指定代理的概念和范围是怎样的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指定代理是法律研究的重要对象。
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了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1款),所以代理广泛适用于中国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具体包括: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同时,该条第3款又对代理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具体表现在: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则不得适用代理。例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亦如此。因为这些行为和债务,或者依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如果通过代理人进行,就可能侵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指定,而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参加活动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委员会指定代理人主要是由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本身在参加的能力上已经存在欠缺,如果又没有指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那么一方面在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一边倒的局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审理也很难得到顺利进行。
所以,为保障的公正性,由劳动争议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是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在单位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在中作为该劳动者的指定代理人参加,但由于劳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其所在单位,根据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不能指定其为劳动争议的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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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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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责任险的概念是什么?
家长监护人责任险的概念是: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该保险不是必须要缴纳的保险种类,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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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概念是怎样的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理论上,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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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概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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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概述问题解答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间存在监护关系。  需注意的是:  
(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不存在异议,但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监护人知道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还是从被监护人发病时算起对此法律暂无统一规定。根据监护原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就产生,并无特定的法定程序要求,故应从被监护人患精神病时算起比较公允,否则监护人以不知为由推卸责任,不利于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监护人确实不知,可要求减轻责任。  知识延伸: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建筑物侵权责任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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