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按照标的收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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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是会按照标的额来进行收费的。一般为了保全债权就可以到法院去撤销相应的行为,这都是债权人的个人权利,当然撤销权也是属于保全方式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按照标的收费是怎样的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按照标的收费是怎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1、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2、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收费标准

1、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综上所述,对于撤销之后的诉讼收费情况会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收取的,当然有的也可以按照标的诉讼额来进行收费,但对于一般的财产性案件也是会根据具体的而情况来确定的,如果金额比较大那么也最好选择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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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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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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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就这种情况而言,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庭审判的不尊重,当然不应该退还诉讼费,并且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条对这种情形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有几种动机。一些当事人认为没有胜诉的可能,不出庭以减少诉讼的成本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担心通过正常途径撤诉会影响案件的再次受理还有的当事人则是由于各种原因,对产生抵触情绪,恶意的不参加诉讼。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原告浪费了和其他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动撤诉,退还一半诉讼费的话,则成了对此种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实不可取,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应该退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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