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和诽谤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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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的条件是行为人的确有主观过错以及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等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权解决的,那么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法院也会首先确认是否具有管辖权利的,当该法院不具备管辖权也是需要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名誉权侵权和诽谤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名誉权侵权和诽谤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进行道歉,同时也要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在近几年中公民的维权和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名誉权也是公民人格权中的一类,当出现了侵犯名誉权行为后也是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这也是目前最有效以及最快速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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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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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
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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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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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诽谤罪和名誉侵权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一、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共同之处
1、二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
2、行为方式基本相同,构成诽谤罪的行为一般均可成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3、行为后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观方面的区别。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构成。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行为方式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因此不再被认为是普通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诽谤罪的危害结果,是对社会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还远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其关键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侵害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民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把握好一个分寸也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既相互联系,又区别对待,对此,法律上都有相应的刑法规则以及处罚措施,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喷子们已经占据了世界的“言论自由”的今天,了解更多这些相关词语的意义,能够防止日常生活中出现同样的事情,也能够避免自己因为不熟悉而不小心的犯了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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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犯法吗
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也是构成犯罪的,对于侵权行为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诽谤罪,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破坏了他人的名誉,受害者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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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 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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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的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
诽谤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通过网络等途径散播不实谣言,可能会构成诽谤罪,由于任何有名誉权的主体,其社会影响力都是比较大的,故此他人一旦被认定为是诽谤罪,此时一定已经侵犯了特定主体的名誉权,此时侵权主体是需要支付民事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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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 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诽谤公司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侵犯企业名誉权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侵犯企业名誉权赔偿的注意事项 1、厘清企业名誉权与商誉 企业名誉是指公众对企业人格的综合评价,其范围较为广泛,比如“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评价,而企业商誉是公众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累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相关评价,企业商誉直接关联企业的市场形象、经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多寡。 2、穷尽举证方式 对此,可以遵循先损失、后收益、再酌定的举证思路。比如甲公司的商业诋毁使乙公司产品销量下降并致大面积退货。 首先,乙公司在诉讼中如能证明销量同比下降及退货数量,则可直接计算出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乙公司不能证明损失大小,则可举证证明甲公司的销量同比增长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即甲公司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在举证过程中,可以综合利用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披露、举证妨害、优势证据、专家证人、司法鉴定等手段协助查明相关事实。 最后,如上述路径均不能达成,可请求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3、考虑名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 在商业诋毁案件中,竞争主体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既可构成名誉侵权,也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但是,路径的选择并非无足轻重。考虑到体系中传统民事法官与商事(知产)法官在审理案件类型、指导思想方面的不同,同等条件下选择以不正当竞争作为诉由更能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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