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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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三种,第一种是短期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因为受到伤害;第二种是长期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进出口的合同和技术的问题;第三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时间是二十年,诉讼时间虽然很长,但是逾期,一样作废。
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一、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几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二十年。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 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 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 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 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诉讼时效在以下情况可以发生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向义务人直接要求外,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张权利,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起诉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断。由于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行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确承认义务等都发生同样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性要求。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之一,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原来已经过的时效期间都无效,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并且都只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这是其共同点。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原因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即请求、认诺、起诉等引起。

2、发生的时间性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

3、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导致时效暂停计算,一旦中止事由消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补充。

诉讼时效延长通常应县备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这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更改,诉讼时效如果中断,那么需要从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没有法定的理由诉讼时效不可以中断或者是中止。如果对诉讼时效有异议的,可以带着相关的证件,到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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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种类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分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的种类
[律师回复]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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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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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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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肖像权利的种类
[律师回复]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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