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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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规定:浙江分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限调整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申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即收到租金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类。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是什么?

一、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是什么?

浙江分局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限调整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申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仍按月申报,即收到租金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

根据《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的要求通知如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类。

(一)限时办结类

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享受,主要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类型: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办理所需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2);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需提交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等。

(二)即时办结类:

即时办结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前,即在每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前,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备并录入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后,申报时即可享受征前减免。“两税”减免涉及房产税35个优惠项目和城镇土地使用税50个优惠项目,减免范围及提交资料清单,请按照附件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时办结类指南》办理。

浙江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变为每半年征收一次,时间一般是每年的6月和12月份,但是征收的房产税还是按月计提的,这一点要注意。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征收税的优惠是分为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个各有优缺点,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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